摩托车论坛

搜索
楼主: zimuo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特定用户

 关闭 [复制链接]

状态   [当前离线]

41#
 楼主| 发表于 广东省 2014-11-9 16:50 | 只看该作者
Originally posted by darkcrash.shi at 2014-11-9 16:41:



怎么  对方表达下自己的观点 分析和逻辑  就得把对方推到政治平台上? 相信CSI美剧你也看过啦  让对方去做剧中那种案件分析员 不就行了  
非要使出‘非黑即白’的招数?

   新出的 达克牌复读机?

  步步高淘汰了吗?

[ Last edited by zimuo on 2014-11-10 at 00:53 ]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状态   [当前离线]

42#
发表于 上海市 2014-11-10 05:48 | 只看该作者
Originally posted by zimuo at 2014-11-10 00:50:

   新出的 达克牌复读机?

  步步高淘汰了吗?

[ Last edited by zimuo on 2014-11-10 at 00:53 ]


以子之矛攻子之盾而已,无他,唯手熟而。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状态   [当前离线]

43#
发表于 上海市 2014-11-10 05:58 | 只看该作者
Originally posted by darkcrash.shi at 2014-11-10 13:48:


以子之矛攻子之盾而已,无他,唯手熟而。

兄弟,道理是说给懂道理人听的,网络上只要一天不实名制,总会有这样一些人会说一些不负责的言论博眼球,兄弟,对一日三餐不继的人讲法治,讲民主都是扯蛋。他还等着ZF解决温饱问题呢。
这年头,自己的饭碗跟自己比比,肯定是日子比以前好过多了,可放下饭碗去看别人家的饭碗,心中一片怒气。缺乏教育,缺乏自制力的人,除了骂ZF,其实也真没其他可干的事情。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状态   [当前离线]

44#
发表于 上海市 2014-11-10 06:33 | 只看该作者
Originally posted by 不死战神 at 2014-11-10 13:58:

兄弟,道理是说给懂道理人听的,网络上只要一天不实名制,总会有这样一些人会说一些不负责的言论博眼球,兄弟,对一日三餐不继的人讲法治,讲民主都是扯蛋。他还等着ZF解决温饱问题呢。
这年头,自己的饭碗跟自 ...


网络实名制,财产公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法规文件公告等等等等不能超越宪法、或者变相超越宪法,下位法不能超越上位法、或者变相超越上位法。。。
以上这些不是只针对屁民的,而是应该从官员党员带头做起,你说呢?
官员带头、党员带头,屁民很愿意跟上,而官员党员不带头,只想着让屁民实名,这是什么逻辑?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状态   [当前离线]

45#
发表于 上海市 2014-11-10 06:56 | 只看该作者
Originally posted by 不死战神 at 2014-11-10 13:58:

兄弟,道理是说给懂道理人听的,网络上只要一天不实名制,总会有这样一些人会说一些不负责的言论博眼球,兄弟,对一日三餐不继的人讲法治,讲民主都是扯蛋。他还等着ZF解决温饱问题呢。
这年头,自己的饭碗跟自 ...



#68##68##68#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状态   [当前离线]

46#
发表于 上海市 2014-11-10 07:18 | 只看该作者
Originally posted by 阿歌 at 2014-11-10 14:33:


网络实名制,财产公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法规文件公告等等等等不能超越宪法、或者变相超越宪法,下位法不能超越上位法、或者变相超越上位法。。。
以上这些不是只针对屁民的,而是应该从官员党员带头做 ...

据我了解,官员财产公示已经做了,你先有调查研究以后再评论。
如果哪一天实行网络实名制,我肯定实名登记,我对我自己说过的话负责,这点跟是不是党员无关,是一个敢不敢承担责任的问题。
既然你提到宪法,请举例说明,哪条法规是超越宪法的?别跟我说摩托上高速问题哦,这是道路安全法,把宪法跟道路安全法都能混淆起来那就没什么可讨论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状态   [当前离线]

47#
发表于 北京市 2014-11-10 07:20 | 只看该作者
进来学习下。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状态   [当前离线]

48#
发表于 上海市 2014-11-10 07:29 | 只看该作者
。。。。

[ Last edited by 阿歌 on 2014-11-10 at 15:31 ]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状态   [当前离线]

49#
发表于 上海市 2014-11-10 07:30 | 只看该作者
Originally posted by 不死战神 at 2014-11-10 15:18:

据我了解,官员财产公示已经做了,你先有调查研究以后再评论。
如果哪一天实行网络实名制,我肯定实名登记,我对我自己说过的话负责,这点跟是不是党员无关,是一个敢不敢承担责任的问题。
既然你提到宪法,请 ...

你嘴巴上说做过就算做过了吗
关于财产实名,哪个官员落马前,大家知道他的财产了
关于网络实名,哪个五毛曝光前,大家知道他是为谁拿钱发帖了?
关于超越宪法,宪法中提到的这个自由那个自由,早就被变相超越了
关于超越上位法,交通法被各个地方政府变相超越,你装作看不见?
暂时不说摩托车上高速,就说车辆有违章未处理,车管所就不给验车,也是违法的,你知道吗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状态   [当前离线]

50#
发表于 上海市 2014-11-10 07:41 | 只看该作者
Originally posted by 阿歌 at 2014-11-10 15:30:

你嘴巴上说做过就算做过了吗
关于财产实名,哪个官员落马前,大家知道他的财产了
关于网络实名,哪个五毛曝光前,大家知道他是为谁拿钱发帖了?
关于超越宪法,宪法中提到的这个自由那个自由,早就被变相超越 ...

先有论据才有论点,人云亦云只能是活个云里雾里。
参看交通安全法二十九条与三十九条之规定。
第二十九条 道路、停车场和道路配套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并根据交通需求及时调整。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已经投入使用的道路存在交通事故频发路段,或者停车场、道路配套设施存在交通安全严重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防范交通事故、消除隐患的建议,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你提到宪法中这个自由那个自由,然后这个被剥夺那个被剥夺,我希望看到理据,宪法条款百度一下即可,你所说的违反宪法之条款,请标明出处。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状态   [当前离线]

51#
发表于 上海市 2014-11-10 07:57 | 只看该作者
Originally posted by 不死战神 at 2014-11-10 15:41:

先有论据才有论点,人云亦云只能是活个云里雾里。
参看交通安全法二十九条与三十九条之规定。
第二十九条 道路、停车场和道路配套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并根 ...


超越、剥夺,就是直接说宪法或上位法不对,这个暂时没有敢这么做
变相超越、剥夺,就是用各种手段来限制规避宪法和上位法,以达到宪法或上位法实际上失去作用的效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和罢工的自由
这一条,早就被变相超越和剥夺了,不多展开,敏感词太多
而你所引用的交通法中的红字部分,无非就是一个后门一个BUG,靠这个后门这个BUG,就可以变相超越上位法中的各种条款,变相剥夺上位法中的各种权利,而不单单是摩托车上高速,或者有违章未处理就不给验车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状态   [当前离线]

52#
发表于 上海市 2014-11-10 08:01 | 只看该作者
Originally posted by 阿歌 at 2014-11-10 15:57:


超越、剥夺,就是直接说宪法或上位法不对,这个暂时没有敢这么做
变相超越、剥夺,就是用各种手段来限制规避宪法和上位法,以达到宪法或上位法实际上失去作用的效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油行示威法
为了保障公民依法行使集会、油行、示威的权利,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安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1989年10月3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1989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号公布施行。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颁布
2内容
▪ 第一章总 则
▪ 第二章 集会油行示威的申请和许可
▪ 第三章 集会油行示威的举行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 第五章 附 则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状态   [当前离线]

53#
发表于 上海市 2014-11-10 08:06 | 只看该作者
Originally posted by 不死战神 at 2014-11-10 16:01: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油行示威法
为了保障公民依法行使集会、油行、示威的权利,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安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1989年10月3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1989年10月31日中 ...

你引用的很好
既说明了下位法变相违反了上位法
也说明了法律可以变相超越宪法
正是你引用的这个东西,把宪法中的权利变成了一纸空文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状态   [当前离线]

54#
发表于 上海市 2014-11-10 08:17 | 只看该作者
Originally posted by 阿歌 at 2014-11-10 16:06:

你引用的很好
既说明了下位法变相违反了上位法
也说明了法律可以变相超越宪法
正是你引用的这个东西,把宪法中的权利变成了一纸空文

我就知道你会这么说,宪法51-53条。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当赋予一个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从来就不是绝对权利和自由,任何个人行使权力自由从来都是有规则的有限自由。这是任何国家任何法律条款中必须有的部分。中国曾经有过一阵子无法无天的岁月,只要彻底民主——那就是文革十年。
别为反对而反对,别人云亦云,别把所有个人不幸归结于社会责任,归结于ZF。先修内功,从补课学习做起,真要找到上位法冲突,你也起码要学习懂法。法是具体条文,不是谈个体的切身感受,这是理论课,不是心理课。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状态   [当前离线]

55#
发表于 上海市 2014-11-10 08:17 | 只看该作者
Originally posted by 不死战神 at 2014-11-10 16:01: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油行示威法
为了保障公民依法行使集会、油行、示威的权利,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安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1989年10月3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1989年10月31日中 ...

话说,你引用的示威法,通过、发布、施行的日期,很有意思
据此推理,今年年底,是不是该出一个示威法香港特别行政区补丁版本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状态   [当前离线]

56#
发表于 上海市 2014-11-10 08:20 | 只看该作者
Originally posted by 不死战神 at 2014-11-10 16:17:

我就知道你会这么说,宪法51-53条。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

我也知道你会怎样说,因为最终解释权在你手里,屁民怎么会有解释权呢
规则是你定的,裁判是你当的,参加比赛的运动员也是你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状态   [当前离线]

57#
发表于 上海市 2014-11-10 08:21 | 只看该作者
Originally posted by 阿歌 at 2014-11-10 16:17:

话说,你引用的示威法,通过、发布、施行的日期,很有意思
据此推理,今年年底,是不是该出一个示威法香港特别行政区补丁版本了

很正常,先出现问题才会有立法,然后才会有司法解释。
先有病毒,然后才会有杀毒软件,总不见得先有杀毒软件再去制造病毒。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状态   [当前离线]

58#
发表于 上海市 2014-11-10 08:24 | 只看该作者
Originally posted by 阿歌 at 2014-11-10 16:20:

我也知道你会怎样说,因为最终解释权在你手里,屁民怎么会有解释权呢
规则是你定的,裁判是你当的,参加比赛的运动员也是你

规则是立法机关定的,裁判是法官,司法体系,运动员更不是我,我守法,自然不会去触碰到法律这条底线。
该说的已经说完,给看得懂的人。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状态   [当前离线]

59#
发表于 上海市 2014-11-10 08:37 | 只看该作者
Originally posted by 阿歌 at 2014-11-10 16:30:

这就是这个帖子里一开始我说到的,89年的事情和今年的事情,是否相信“官方解释”的人,自然而然成为观点不同的两派
你把围墙造的更高了,你把我眼睛蒙起来了,你把我耳朵捂起来了,然后你告诉我,你说的就是真 ...

官方也看哪一级的官方解释,官方解释确实有过错误,但网络传言.....事实证明,现今最不可信的是网络传闻,而偏偏网络传播成本最低,可以最不负责。要问我的态度,参考官方不全信,不信网络不传播。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状态   [当前离线]

60#
发表于 上海市 2014-11-10 09:47 | 只看该作者
Originally posted by 不死战神 at 2014-11-10 16:37:

官方也看哪一级的官方解释,官方解释确实有过错误,但网络传言.....事实证明,现今最不可信的是网络传闻,而偏偏网络传播成本最低,可以最不负责。要问我的态度,参考官方不全信,不信网络不传播。


一开始,你说的花好稻好,说的比唱的还好听,给我这个权利,给我那个权利,于是,所有人都相信你了,支持你了

过了不久,你又说,我书读的少,我还不会不能不善于使用这个权利、那个权利,还是把所有权利都交给你,由你来保管比较安全

如果哪天我想使用权利了,很简单,只要我先问你一下,只要你同意了,我就可以使用了,嗯,这样挺好的,并没有剥夺我的权利啊

现在,我什么都没了,连不同意也不能说,因为谁说不同意,谁就被你归类于“敌对势力”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QQ|小黑屋|手机版|Archiver|中国摩托迷网

GMT, 2025-8-13 20:25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