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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988年3月9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交通方面没有到法律的层次,违反的是规章制度,所以叫“违章”。
在2003年10月28日,第十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常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行为正式上升到法律层面,所有的实施条例和地方交通法规,都是依照交通法设立,所以全部都是“违法”。
也就是说,2003年之后,交通已经没有“违章”的说法了,这个词只是过去的沿用,现在更没有什么“违章”和“违法”的区别,不管什么牌照、路权,都是各地方依照交通法而设立,都是一样的处罚内容条款,是交通法规定车辆禁令的延伸,所有都是“违法处罚”。
明白了吗?明白了吗?明白了吗?
把原因记住了,以后别不懂装懂在那瞎扯还问别人明白了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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