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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白了,“路权”就不是个官方用语。。交通事故官司的凭据,永远是双方的过错行为。
比如,老太太横跨高速公路,被撞死了,老太太全责。不是因为她出现在不该出现的地方,也不是因为她没有路权。而是违反了“行人不得进入高速公路”的法律,判责的依据是,实施了行人进入高速公路的严重过错行为(A类行为),而高速上行驶的车辆,没有AB类违法行为,所以不承担责任。
转弯不让直行的事故也是一样,实施了严重过错行为(A类行为)对方无AB类行为,就是A类行为一方全责。和谁有路权谁怎么样无关,那些都是老百姓的俗称。
所以,打官司也不怕,就讲法律,你说我全责,依据是哪条哪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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