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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出了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之前铁路确实一直主张不赔,不过这个之后都得赔了,就是看责任划分赔多赔少的问题。。
“2010年3月12日上午,张老太来石家庄探望女儿。张老太的家属在诉状中称,张老太外出买菜时迷路,于19时51分行至石太引入线玉村站至石家庄西站一场间,横穿“未封闭的铁路线路”时,被单机火车头撞倒,当场死亡。张老太家属认为,铁路企业对靠近村庄的铁路沿线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不设立任何警示标志,造成了受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给原告带来了极大的精神痛苦。原告要求铁路企业承担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费赔偿金等共计15万元。”这个案子最后调解赔了5.8W,这是司法解释出来后北京铁路局第一个撞死人的案子。
全国第一例是2009年1月25日,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临江镇巽岙村张某年仅四岁的女儿被撞身亡。一审判决:金温铁道公司应承担80%的责任,被告应承担20%的责任。二审判决:金温铁道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并变更判决金温铁道公司赔偿张某夫妇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合计人民币179410.8元。
按司法解释,铁路企业最少担责10%。两种情形免责:铁路运输中发生人身损害,铁路运输企业举证证明有下列两种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不可抗力造成的;(二)受害人故意以卧轨、碰撞等方式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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