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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chyangw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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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闻轶事之一 --- 株洲电视台制造虚假新闻!(P49合同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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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1#
发表于 湖北省 2010-4-12 13:05 | 只看该作者
每天都来关注一下事情最新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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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2#
发表于 湖北省 2010-4-12 13:09 | 只看该作者
#9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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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怎么我说错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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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3#
发表于 广东省 2010-4-12 13:13 | 只看该作者
豪江=濠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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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4#
发表于 浙江省 2010-4-12 13:33 | 只看该作者
坚决支持青蛙.晕倒两位老大及蛙嫂   你们是好样的,此次我虽未参加,但星子聚会见过三位,很不错的摩迷领头人.平易近人,不摆架子,我永远支持你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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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5#
 楼主| 发表于 上海市 2010-4-12 13:52 | 只看该作者
合同

合同-1.jpg (607.3 KB, 下载次数: 88)

合同-1.jpg

合同-2.jpg (558.18 KB, 下载次数: 58)

合同-2.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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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6#
发表于 北京市 2010-4-12 13:57 | 只看该作者
支持通过合理的方式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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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7#
 楼主| 发表于 上海市 2010-4-12 14:06 | 只看该作者
中国摩托迷网 支付了 所有的场地费用 ,以及补充协议

所有的费用都是摩托迷网支出的,活动招集也是摩托迷网完成的。

跑腿的成了主办的了, 采访的电视台,竟然要赶走摩托迷网,见过无耻的,没见过这样无耻的。

收条-2.jpg (332.37 KB, 下载次数: 62)

收条-2.jpg

补充协议-1.jpg (407.86 KB, 下载次数: 66)

补充协议-1.jpg

收条-1.jpg (338.86 KB, 下载次数: 41)

收条-1.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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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8#
 楼主| 发表于 上海市 2010-4-12 14:07 | 只看该作者
一、先看合同,这里必须要申明的几点:

1、株洲动力前线与上海芙络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是出租与承租的关系。

2、在合同的第四条,本赛事的政府批文由甲方全权负责申请审批,甲方收取乙方公关费计人民币两千元,除乙方自身因素之外造成的该赛事涉及的所有合法性,由甲方负责,也就是说,不管甲方找什么理由说是为了好审批,把主办权写成他动力前线,但他只是属于收了我们的钱给我们审批办审批报告的。他会是主办方吗?


3、合同第六条明文规定:甲方现场的广告经营权归乙方所有!他怎么会有招商权利?

4、第七条规定,甲方除以上收费项目之外,不再提出任何收费项要求,可他又是诈取广告商的钱,又是收取我们的安保费,还用公安局的名誉收取,说是什么公安人员的交通费用和安保劳务费用,这如何解释?

5、合同第二条规定乙方有权对甲方场地进行改造,可动力前线却让乙方请的挖掘机给他干了4个多小时



二、在贺良和株洲电视台公共频道一再搅局的情况下,赛事差点流产,后来在众多证人在场的情况下,甲乙双方又签了一个补充协议,如图:
双方共同确认本次赛事的冠名权为新大洲本田摩托车,可事实如何?


三、所有参赛车手都以个人名誉参赛,不得冠以任何厂家名誉,可事实他们骑个贴有豪江摩托车广告的赛车参赛,翎奖的时候还穿豪江摩托的广告服,说明谁在无视合同?怎么还好意思发申明?真是滑天下之大稽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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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9#
发表于 山东省 2010-4-12 14:27 | 只看该作者
摩托迷雄起(y)(y)(y)(y)(y)(y)(y)(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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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0#
发表于 江西省 2010-4-12 14:32 | 只看该作者
太不要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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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1#
 楼主| 发表于 上海市 2010-4-12 14:32 | 只看该作者
株洲电视台公共频道在明知主赞助单位是谁,实质上是谁举办的情况下,为了自己私利还来搅局,还好意思发声明,请问,既然是动力前线是主办单位,那么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本赛事的报名、场地器材、竞赛编排、竞赛组织、生活接待、名次奖励、安保费用等都是动力前线出的钱的吗?不是的话,那你来这里发申明不是睁眼说瞎话吗?我们相信,法律是以事实为依据,你们这种玷污法律的行为,还好意思站出来发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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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2#
发表于 湖南省 2010-4-12 14:38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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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3#
发表于 江西省 2010-4-12 14:39 | 只看该作者
真不要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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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4#
发表于 湖南省 2010-4-12 14:52 | 只看该作者
最好走法律的路子,有证据在手就不用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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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5#
发表于 广东省 2010-4-12 14:52 | 只看该作者
告诉身边每一个人,豪江的丑恶嘴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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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6#
发表于 湖南省 2010-4-12 14:59 | 只看该作者
告他们赔偿我们30万摩托迷的精神损失费,去他娘的株洲电视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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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7#
发表于 北京市 2010-4-12 15:01 | 只看该作者
      我的天啊,如果维持赛事现场保安的有关机构都是临时招聘的人员,那另当别论。如果都是有正式职业和专项职能的人员,那就奇怪了,难道单位不发工资,就看上摩托迷的5千元“劳务费”?株洲的治安环境是必须拿“劳务费”来维持的吗?这是谁给设计的张口就要5千元?倘若如此,那株洲的治安环境是靠“劳务费”还维持的?也太那个了点吧?
           
      既然用的冠名是【豪江杯】,那治安“劳务费”理应由豪江代理商支付才对。强烈要求身为主持正义和公道的无冕之王——株洲电视台公共频道再辛苦一下,发挥舆论监督职能,深入调查“劳务费”的去向,收取“劳务费”的合法性,在电视台曝光,还社会舆论一个透明!

      一个电视台的【频道】的声明,盖了一个部门的章子,看似蛮吓人的,却似乎不能构成一个独立的法人主体,其管理者应该是株洲电视台吧?因此,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有理由质疑属于个人行为。遭遇唾骂,实因不自敛。

      媒体监督社会,谁来监督媒体?我们绝不能被打掉了牙齿往肚子里咽。要讨个公道就把证据递交给株洲市电视台的上级主管部门市委宣传部、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总之,谁的鞋子挤脚,自己心里最明白。别以为让你二两,你就以为我们不识称,骑摩托车的血性汉子都是那么好糊弄、好欺负的大老粗吗?





[ Last edited by 青山着意 on 2010-4-12 at 23: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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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8#
发表于 广东省 2010-4-12 15:02 | 只看该作者
TMD豪江摩托是那里的?难道是江门的豪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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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9#
发表于 湖南省 2010-4-12 15:16 | 只看该作者
Originally posted by 午夜狂奔 at 2010-4-12 22:38:
大家看看:http://bbs.zznews.gov.cn/viewthread.php?tid=33830 :mad::o

老于抨击得好!(y)
抨得狠狠的!(y)(y)(y)那个“不.戒”——在伸左腿吐烟圈的老于#040#:P也应该出言狠挫他们的锐气,加强我们的统一战线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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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0#
发表于 湖南省 2010-4-12 15:19 | 只看该作者
Originally posted by 青山着意 at 2010-4-12 23:01:
      我的天啊,维持赛事现场保安的有关机构都是临时招聘的人员,另当别论。如果是有正式职业的人员,那就奇怪了,难道单位不发工资,就看上摩托迷的5千元劳务费?株洲的治安环境是必须拿“ ...

说的好!(y)
思路清晰,分析到位,合情合理,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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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MT, 2024-6-22 1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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