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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chyangw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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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青蛙晕倒在去珠峰新疆的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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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21#
发表于 江西省 2007-8-6 11:23 | 只看该作者
请版主重新整理本贴(包括本人的),好好的一个精华贴,口水太多,还有垃圾.看得费劲!上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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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22#
发表于 江西省 2007-8-6 11:25 | 只看该作者
Originally posted by ykzzj at 2007-8-6 17:18:


要是车在就好了,现在车卖了,物证,,,

找到不难,还有车架号,假不了也跑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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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23#
发表于 北京市 2007-8-6 11:27 | 只看该作者
关注晕倒大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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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24#
发表于 北京市 2007-8-6 11:29 | 只看该作者
Originally posted by 梦回晟唐 at 2007-8-6 19:23:
请版主重新整理本贴(包括本人的),好好的一个精华贴,口水太多,还有垃圾.看得费劲!上火!

支持!本人潜水一年,只看帖不回帖,今天忍不住了,也跳出来发个唠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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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25#
发表于 湖北省 2007-8-6 11:32 | 只看该作者
上网第一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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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26#
发表于 辽宁省 2007-8-6 11:37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第四条 生产者、销售者依照本法规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检举。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 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六条 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第四十条 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销售者未按照第一款规定给予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第四十三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第四十四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

第四十五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 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第四十七条 因产品质量发生民事纠纷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当事人各方的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各方没有达成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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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27#
发表于 陕西省 2007-8-6 11:41 | 只看该作者
Originally posted by 潍坊炮兵 at 2007-8-6 13:49:
钥匙链的摩托迷网真漂亮,我也希望能够得到!

你好,发个地址到站内信息,我给你邮寄一个过去。我的QQ4164955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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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28#
发表于 浙江省 2007-8-6 11:41 | 只看该作者
关注中  关注中  关注中  关注中  关注中  关注中  关注中  关注中  关注中  关注中  关注中  关注中  关注中  关注中  关注中  关注中  关注中  关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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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29#
发表于 广东省 2007-8-6 11:45 | 只看该作者
今天再来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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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30#
发表于 江苏省 2007-8-6 11:56 | 只看该作者
Originally posted by 大杉 at 2007-8-6 19:41:

你好,发个地址到站内信息,我给你邮寄一个过去。我的QQ416495565



偶也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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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31#
发表于 辽宁省 2007-8-6 12:02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第二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第五条          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消费者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祖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七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十一条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三十四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  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五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
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第四十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一)商品存在缺陷的;(二)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四)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五)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六)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七)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
第四十一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消费者与经营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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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32#
发表于 北京市 2007-8-6 12:22 | 只看该作者
Originally posted by 爱我所I at 2007-8-6 13:21:

青蛙老大说了:这次过后,再想骑摩托车跑出来应该是不可能了,孩子也大了,老人年岁也高了,家庭,事业,工作....都需要我们去面对,去承担!以后出来的话,应该就是四轮了,带上全家老小!

青蛙老大:我们都是摩友爱好者,你又是我们大家的老大之一,你以后成了四轮了,我们咋办??也改成四轮???这摩托车事业靠谁来继承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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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33#
发表于 四川省 2007-8-6 12:24 | 只看该作者
晕倒还没有消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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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34#
发表于 陕西省 2007-8-6 12:33 | 只看该作者
我现在最关心的是晕倒大侠的情况。希望为ZS辩护的枪手们另外找一个地方,不要扰乱这个坛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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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35#
发表于 陕西省 2007-8-6 12:42 | 只看该作者
关注晕倒行程
净化此贴言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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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36#
发表于 湖北省 2007-8-6 12:56 | 只看该作者
青蛙晕倒的旅行直播帖变成了大家的口水帖,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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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37#
发表于 浙江省 2007-8-6 12:59 | 只看该作者
刚给晕倒打了电话,还是联系不上!破**信号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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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38#
发表于 广东省 2007-8-6 13:05 | 只看该作者
Originally posted by 大杉 at 2007-8-6 19:41:

你好,发个地址到站内信息,我给你邮寄一个过去。我的QQ416495565

我也想要个,你既然说出了这话相信你的站内信息快暴了,呵呵.
我就不站内信息打搅你了,如果还有的话就信息告诉我,麻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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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39#
发表于 北京市 2007-8-6 13:11 | 只看该作者
Originally posted by beegi at 2007-8-6 21:05:

我也想要个,你既然说出了这话相信你的站内信息快暴了,呵呵.
我就不站内信息打搅你了,如果还有的话就信息告诉我,麻烦了

恩!老大们这东西多的是的,我见青蛙拿出来的时候,是用铁丝串起来的,有几十个!!!估计都是用来赠送给路上的摩友们的!HOH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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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40#
发表于 陕西省 2007-8-6 13:13 | 只看该作者
自从爆出宗申断大梁的事后,这个贴子就完全变了味,有的好象骂得太过了,也许会对青蛙以后的维权造成负面影响。事件发生后最完美的处理方式就是马上(当天)用直升机空运一辆新车过去,让青蛙继续行程,但大家都知道没有一个厂家能做到,也不会去做,而其它的处理方式都是没有意义的(主要是时间来不及)。所以当时只有两个办法,1、弃车,青蛙以别的方式继续或回家;2、在当地买一辆二手车(或新车)继续,青蛙选择了第一种,这无可厚非。所以,敬请各位摩友不要现在就把口水骂光,留点等着事件的后续处理,如果宗申再不做为,再骂不迟。(不过车卖到那个地方,以后想维权还不太容易呢,最有益的方式就是宗申今后在设计和制造严把质量关,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
      虽然我不买宗申,但也未必买宗申的就都是畜生吧???
    我不是谁的托,骂我请充分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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