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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友”受罚 起诉交警队状告合肥“限摩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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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安徽省 2019-4-2 15:3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合肥一市民驾驶摩托车在合肥长江中路与徽州大道交口被交警拦下,被罚款200元并记3分。处罚后,男子不服将合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及庐阳大队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处罚,并要求法院审查合肥市“限摩令”的合法性。近日,庐阳区法院一审有了结果。

男子被罚起诉交警队

合肥市民在陈先生持有准驾车型为E的机动车驾驶证、普通二轮摩托车的机动车行驶证。2018年10月23日15:11,陈先生驾驶摩托车行至合肥市长江中路与徽州大道路口时,因违反禁令标志的违法行为,被执勤交警予以罚款200元,记3分的处罚。

此后,陈先生缴纳罚款后对此申请行政复议。2018年12月12日,合肥市交警支队维持了上述行政处罚决定。陈先生不服,向庐阳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陈先生认为,其驾驶摩托车正常行驶,没有任何违法行为,车子也没问题,执勤交警在涉案路口无禁令标志情况下,对其进行处罚,缺少事实与法律依据。同时,陈先生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处罚决定;审查合肥市《关于对摩托车实施区域限制通行措施的通告》关于对摩托车禁限的合法性。

交警称处罚合法有据

交警部门辩称,陈先生驾驶摩托受处罚的区域为摩托车禁止通行区域,违法事实清楚。对陈先生作出的200元行政处罚并记3分,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另外,《关于对摩托车实施区域限制通行措施的通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条例等规定,全合肥市民均应予以遵守。

庐阳区法院审查查明,2014年6月18日,合肥市公安局、合肥市环境保护局作出《通告》,决定对摩托车实施区域限制通行的交通管制措施,其中市区一环路以内(不含一环路)区域24小时禁止摩托车通行。而车辆违反规定进入限行区域的,由公安交警部门予以查处。

2014年10月1日起,公安交管部门对违规进入限行区的行为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之规定予以处罚,并在媒体上刊登了该“通告”。另外,在合肥市市区一环路至二环路区域内多处设置有禁止摩托车驶入标志。

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 张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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