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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不止,在早期的物权规定中,有很多反驳我那位喜欢的一些表述。
比如物权涉及行政的话怎么办,国家法最大。行政无法没收、无法拆除、无法征收全都不行。
征收土地,土地是国有的,但是土地上的建筑物那,导致很多暴力拆除征收。
机动车也一样,行政无法对私有物进行处理。
但在2007物权法颁布以后,这个事大大改观,因为其在条款上一编一章二条就把自己给阉了,法规按执行顺序上只有一章第一条比第二条大,下边的任何表述都不可超越第一条。 那么对于物权首先把自己限定在民事层,然后征收、拆除,都属于公司,属于民事层,不好办怎么办,在所有权追加,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有了这条就可以行政、判决、等方式强制征收、拆除,只是走程序就行了。
这就是07物权法对这里两个最大争议点的处理,第一是行政、判决我不管,第二是允许用行政或判决的方式剥夺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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