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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上海市 2018-10-15 0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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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讲法的话,《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第四十四条规定“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人员死亡或者重伤,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应当分担对方10%的经济损失。前款非机动车、行人一方故意造成自身伤害或者进入高速公路造成损害的除外。
首先要对方死亡或者重伤,然后还要按实际损失的10%来赔偿,也就是看病要见发票和病历,修车要见发票和清单,不是凭空开个价就叫无责赔偿了。
还有个撒手锏,认定对方不属于非机动车,做技术鉴定,一分不赔还要对方倒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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