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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125t2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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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差点没了三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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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广东省 2018-10-15 04:13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十二点多,吃饭时间。送餐的特别多。这些送餐的都不看路。盯着手机。单手开车。为了省时间很多时候逆行。
在路上时,刚好旁边就是公交车,对面就是逆行送餐员。按了半天喇叭对方都没理我。。
幸好公交车及时开走。
说起来也是让人不爽,我同事就这样跟逆行的送餐员撞了。结果交警只让我同事赔三千。投诉,折腾都没用。同事最后也没把钱交齐。摩托车送给交警了。。

难怪要用红字,很多瞎子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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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浙江省 2018-10-15 04:53 | 只看该作者
行政复议,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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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楼主| 发表于 广东省 2018-10-15 04:57 | 只看该作者

没人理,几年了。我同事也伤了。要赔钱。还要自己去医院。
当时好像把那个交警中队的玻璃都砸了。当时搞的挺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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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上海市 2018-10-15 05:48 | 只看该作者
125t2a 发表于 2018-10-15 12:57
没人理,几年了。我同事也伤了。要赔钱。还要自己去医院。
当时好像把那个交警中队的玻璃都砸了。当时搞 ...

讲法的话,《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第四十四条规定“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人员死亡或者重伤,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应当分担对方10%的经济损失。前款非机动车、行人一方故意造成自身伤害或者进入高速公路造成损害的除外。

首先要对方死亡或者重伤,然后还要按实际损失的10%来赔偿,也就是看病要见发票和病历,修车要见发票和清单,不是凭空开个价就叫无责赔偿了。

还有个撒手锏,认定对方不属于非机动车,做技术鉴定,一分不赔还要对方倒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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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贵州省 2018-10-15 06:00 | 只看该作者
litong_874 发表于 2018-10-15 13:48
讲法的话,《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第四十四条规定“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人 ...

几年前,估计比较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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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北京市 2018-10-15 08:36 | 只看该作者
几年了,你又说是今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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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广东省 2018-10-15 08:40 | 只看该作者
这种事自认倒霉咯。 要大卡车泥头车收拾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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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北京市 2018-10-15 08:57 | 只看该作者
一边开车,一边手机抢单是一个送餐员基本技能,你不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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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河南省 2018-10-15 08:58 | 只看该作者
@( ̄- ̄)@生活不易...跟着送餐小哥跑过...自认干不了...

------------
发布于摩托迷Android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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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广东省 2018-10-15 09:00 | 只看该作者
zzzx 发表于 2018-10-15 16:58
@( ̄- ̄)@生活不易...跟着送餐小哥跑过...自认干不了...

------------

技术是练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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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表于 河南省 2018-10-15 09:17 | 只看该作者

强度大,而且不停得处理订单,我看手机必须停车看o(╯□╰)o...

净耽误时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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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发表于 上海市 2018-10-15 09:18 | 只看该作者

技术差的已经被泥头车自然淘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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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发表于 河南省 2018-10-15 09:32 | 只看该作者
litong_874 发表于 2018-10-15 17:18
技术差的已经被泥头车自然淘汰

物竞天择o(╯□╰)o

城市进化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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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楼主| 发表于 广东省 2018-10-15 10:32 | 只看该作者
朝阳区群众 发表于 2018-10-15 16:36
几年了,你又说是今天.............

你眼睛有毛病!我跟我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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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发表于 江苏省 2018-10-15 17:11 | 只看该作者
litong_874 发表于 2018-10-15 13:48
讲法的话,《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第四十四条规定“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人 ...

此乃正道,不能助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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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发表于 广东省 2018-10-16 00:43 | 只看该作者
这10%就是恶法无疑。什么强势弱势早就不合时适。
想有一天“聪少”喝大了骑电动车撒野,撞上你正常行驶的车子,挂了,可能整个镇、整个县的GDP都赔不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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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发表于 北京市 2018-10-16 01:10 | 只看该作者
125t2a 发表于 2018-10-15 18:32
你眼睛有毛病!我跟我同事

能不能有点素质,别张口就骂......怼回去嘛,你绝逼又会搞什么截图说别人是什么杠精吧....记住,要改字,记住要把板凳上的那篇字也改了,不然改的那些红字还是牛头不对马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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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发表于 浙江省 2018-10-16 04:08 | 只看该作者
你同事活该啊。。应该扛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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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发表于 浙江省 2018-10-16 08:34 | 只看该作者
litong_874 发表于 2018-10-15 13:48
讲法的话,《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第四十四条规定“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人 ...

可一般情况下,都不讲你说的这些,,都是看谁更惨谁就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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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发表于 上海市 2018-10-16 09:10 | 只看该作者
huangll 发表于 2018-10-16 16:34
可一般情况下,都不讲你说的这些,,都是看谁更惨谁就有理。

这个,要讲不要脸的话就没底了,摩托我不挂牌,撞了就跑又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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