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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上海市 2018-5-25 1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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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知道你的观点的依据在哪里,而且我从逻辑上也无法认同。我说说我的依据。目前我查了《上海市非营业性客车额度拍卖管理规定》,此规定包含了客车额度管理的一些细则。其中图一,第二十条说的是在用客车额度证明材料,其中在用额度通过公安机关车管部门办理注销,转移,失窃等手续的,公安机关车管部门应当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并将信息纳入额度数据库。
解读此法条,我得到如下信息:
1,主管单位为公安机关的车管部门。
2,性质为主动向公安机关车管部门上报如注销,转移,失窃等的合法变更事项。
3,无论以前是额度取得还是直接取得,都会变成额度化上牌性质,额度转化为号牌。
4,在合法注销等变更机动车登记后,号牌会再转化成额度,此时号牌转化为额度。
说说影响
1,结合上述两点,由于假合格证等作假因素取得的号牌被撤销的主体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显然号牌被交通管理部门以行政处罚方式撤销后再向车管部门上报注销,转移,失窃等的合法变更号牌事项的主体已经不存在了。故我认为一个已经被撤销的号牌无法通过车管所以变更机动车的方式取得额度。
2,说说额外的一点,我认为车辆未通过客车额度上过牌照的车主经过此额度化上牌以后理论上将会失去再拍牌资格,实际不知道,不知道有没有四轮司机直接上牌换车以后还能拍牌的。
图2第二十六条也印证了我以前通过《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查询到的相关法条,对于提供虚假信息材料的,是通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号牌,撤销机动车登记。
结论:号牌被撤销的结果性质为行政处罚,而不是正常变更机动车登记及其他。正常变更机动车登记等,性质为合法,主体为车管部门。而被撤销号牌结果性质为行政处罚,主体为交通管理部门,按照逻辑行政处罚中未涉及车管所,故不应该还会有新的额度产生。且法律条文中并没有额外条款说明信息虚假,额度真实的情况下会新产生额度,故本人认为,在行政处罚撤销号牌后,号牌撤销终结,未转变为额度,也不存在车管部门再根据号牌发放额度一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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