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我看各省市不允许摩托上高速是属于地方性法规。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如果地方对禁摩这个是属于法律,那么和交通法就是冲突的,应由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裁决。如果禁摩是行政法规,也应是国务院来裁决。但明显的交通法的法律效力高于地方禁摩的行政法规。宪法是普通法律制定的基础和依据,各省市明显是违背宪法对法律制定的基础和依据,用地方行政规章去替代交通法来实施管理。除非地方政府或者地方交管部门把交通法认为是地方性法规,那么他们当地的人大制定出的所谓的禁摩法律可以根据法律效力中的第二条规定:同一阶位的法律之间,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新的规定优于旧的规定。但这个纯属是藐视宪法规定的“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所以怎么看怎么都是属于山高皇帝远猴子称大王的感觉。要说还是北京是讲法的地方,难怪都往北京来,至少大环境就是好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