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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总队回复: 朱震: 来信已由交警总队电子信箱转我办,现就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轻便摩托车通行规定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机动车、非机动车以及行人实行分道行驶。轻便摩托车属于机动车,依法应当在机动车道内行驶。来信提及的法律条文源于《上海市公安局关于轻便摩托车通行管理若干规定》(沪公发[1998]109号)。2004年5月1日《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原有道路交通管理规定与新法相抵触的,不再适用。 二、关于违法行为查处 保护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是《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人为本立法精神的重要内容,在交通事故处理中主要体现为对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确定,但并不影响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以及对违法行为人的查处。 三、关于确定事故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 有关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赔偿责任的确定,应当严格遵循《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以及《上海市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若干规定》有关规定。 此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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