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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说“只要车行不给车,又不退定金,并且不承担违约责任,这个就是标准的合同诈骗",其实车行不给车,之后经法院判定车行承担定金罚则或者承担违约责任后,车行拒不承担定金罚则或者违约责任,此时的标准仅仅是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已,按你的逻辑,若以上条件满足构成合同诈骗,那么流程就变成法院判决后,在车行不承担定金罚则或违约责任时,法院再移交公安部门吗? 此外呢,你也不要霍胖了,还什么你受理这个案子,搞的自己是律师似的。我不是主修法律专业毕业,但是我的专业课里有大量法律课程,主要是民商法范畴的法律,不敢说自己什么都正确,但是一看你的表述,能看出你并不具有法律素养,说话不专业,基本上都是老百姓思维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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