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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牌出新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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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北京市 2016-6-18 11:23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一、要求本市户籍,或者持本市居住证明且自申请之日前已在本市连续缴纳满3年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

二、要求未拥有使用客车额度注册登记的机动车,以及未持有客车额度证明。

三、对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提出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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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上海市 2016-6-18 11:27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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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楼主| 发表于 上海市 2016-6-18 11:35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雷焰 发表于 2016-6-18 1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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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北京市 2016-6-18 11:38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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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上海市 2016-6-18 11:51 | 只看该作者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上海市非营业性客车额度拍卖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6年6月16日


上海市非营业性客车额度拍卖管理规定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本市机动车总量控制,规范非营业性客车额度管理,根据《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定义)
本规定所称的非营业性客车额度(以下简称“客车额度”),是指通过拍卖方式取得,允许在本市中心城区通行的个人自用、单位公务等之需的非营业性客车上牌指标,包括个人客车额度和单位客车额度。在用客车额度是指已启用的客车额度。

第三条(管理部门及职责)
本市建立机动车额度管理联席会议制度。机动车额度管理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由市交通委、市公安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机管局、市政府法制办、市通信管理局等部门组成,负责统筹协调客车额度管理相关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结合城市综合交通发展规划、道路交通状况、环境承受能力等因素,提出每年本市新增客车额度总量,并可以根据当年实际适时调整;
(二)根据客车额度拍卖情况和管理需求,调整完善本市客车额度拍卖管理办法和额度管理相关措施;
(三)根据市政府要求研究客车额度管理过程中的其他重要工作,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重要事项。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交通委,负责落实经市政府批准的相关事项和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客车额度管理日常工作;
(二)对涉及客车额度管理的重大问题提出对策建议,报联席会议审议决策;
(三)推进额度管理信息化工作,为客车额度审查、相关部门信息共享和高效管理提供必要保障。
市交通委所属的上海市交通委员会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归集参加拍卖申请、核实信息和告知核实结果、对异议申请进行复核等客车额度管理相关工作。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做好客车额度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额度拍卖范围)
下列额度纳入拍卖范围:
(一)新增客车额度;
(二)个人和单位委托的沪A、沪B号牌摩托车转换客车的在用额度(以下简称“摩转汽额度”);
(三)个人和单位委托的在用客车额度。

第五条(额度拍卖数量确定)
市交通委根据本市客车额度每年新增总量及相关情况,确定每次拍卖的客车额度投放数量。

第六条(拍卖机构)
客车额度拍卖,必须委托有资质的拍卖机构进行。
受托拍卖机构组织拍卖客车额度,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具体的拍卖程序和方法,并在拍卖日7天前,发布拍卖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客车额度投放数量和拍卖时间、地点、方式及注意事项等。

第七条(个人申请参加拍卖资格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的个人,可以申请参加拍卖:
(一)本市户籍,或者持本市居住证明且自申请之日前已在本市连续缴纳满3年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
(二)未持有客车额度证明;
(三)未拥有使用客车额度注册登记的机动车;
(四)持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
(五)自申请之日前1年内不存在相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录;
(六)经联席会议提出报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条件。
前款第五项所指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录包括:
(一)累积记分达到12分;
(二)驾驶机动车发生5次以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三)被处以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的行政处罚。

第八条(单位申请参加拍卖资格条件)
持有效登记证书,在本市注册登记的企业、外国驻沪机构等单位,以及持有效《上海市购买专项控制商品审批通知单》和登记证书的本市机关、事业、社会团体等单位可以申请参加拍卖。

第九条(申请参加拍卖)
个人和单位应当通过指定网站或者定点办事窗口,申请参加拍卖。
个人和单位在申请参加拍卖过程中,应当如实填写承诺书,对自身具备参加拍卖资格、愿意承担违反承诺产生的相关责任等内容作出确认。

第十条(申请人信息核实)
服务中心归集申请后,应当会同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等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人信息核实工作。

第十一条(信息核实结果查询和告知)
申请人可以在指定网站上查询本人信息核实的进度和结果。服务中心应当将信息核实结果告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异议申请)
申请人对信息核实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被告知结果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服务中心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服务中心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信息复核,并将复核结果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异议成立的,服务中心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给予其办理参加拍卖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拍卖方式)
个人客车额度与单位客车额度分场、定期拍卖。个人客车额度拍卖采用无底价方式,单位客车额度拍卖采用有底价方式,底价为同月个人客车额度拍卖成交均价。拍卖通过网络、电话等进行。

第十四条(网络拍卖系统安全维护)
受托拍卖机构应当按照有关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结合实际情况,做好网络拍卖系统的日常管理和安全维护等工作,保障系统稳定和拍卖工作正常有序开展。
受托拍卖机构应当建立网络拍卖系统安全状况日常检查工作制度,定期对系统的安全状况、安全保护制度及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评测。

第十五条(应急预案)
市交通委应当会同受托拍卖机构制订应急预案,并在出现突发情况时,按照程序启动应急预案。

第十六条(拍卖监管)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拍卖系统的网络、电话运行状况的实时监控,维护正常的拍卖秩序。公证部门应当对拍卖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七条(竞买成交)
竞买人应当遵守额度拍卖公告内容,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竞买。严禁串通操纵价格、干扰拍卖系统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竞买人竞买成交并按照规定付清全部款项后,即可获得付款凭证和额度证明。逾期未付款的,视为放弃客车额度。
服务中心应当将竞买成交的投标号在指定网站上对外公示。摩转汽额度的拍卖价款,由受托拍卖机构向其委托者按照规定标准支付。

第十八条(额度证明)
客车额度证明由受托拍卖机构根据每次客车额度投放数量,向客车额度买受人发放。
客车额度证明由市交通委负责监制。
客车额度证明有效期为1年。有效期内可以凭客车额度证明办理机动车登记相关手续。严禁伪造、涂改、转让客车额度证明。

第十九条(额度数据库)
市交通委应当建立客车额度数据库,对客车额度的取得、流转和失效等情况进行信息化管理,并与公安机关车管部门之间实现相关信息的共享和互通。

第二十条(在用额度证明材料)
在用客车额度持有人向公安机关车管部门申请办理车辆注销、转移、失窃等手续的,公安机关车管部门应当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并将信息纳入额度数据库。
凭前款所指的证明材料,在用客车额度持有人可以办理更新车辆或者委托拍卖等手续。证明材料有效期按照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计算。

第二十一条(委托拍卖)
在用客车额度持有人不再需要使用客车额度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拍卖机构进行拍卖。
在用客车额度持有人应当向受托拍卖机构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签订委托拍卖协议。协议应当明确参加拍卖的具体场次、支付价款方式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额度直接变更和转移)
机动车所有人发生以下情形,凭相关证明材料向服务中心申请在用客车额度持有人变更后,向公安机关车管部门申请办理相关车辆登记手续:
(一)本人姓名或者本单位名称变更的;
(二)其在用客车在父母子女、配偶之间流转的;
(三)因单位合并、分立发生流转的。
根据前款第二项规定发生流转的,转入方应当符合本规定第
七条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二十三条(资金收支)
市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客车额度拍卖收入的收支管理。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管理职责和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对外发布拍卖收入和使用情况。

第二十四条(告知义务)
车辆经销单位应当在经营场所明示本规定的有关内容,并在与购车人签订购销合同时,予以书面提示。

第二十五条(限制条件)
额度证明使用人应当与购车发票上的车主名称一致。
个人客车额度限用于不超过9座的生活性小型客车。
个人和单位客车额度自启用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
在用客车额度持有人将客车额度委托拍卖后,3年内不得申请参加拍卖;根据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将客车额度进行直接流转的转出方,3年内不得申请参加拍卖。

第二十六条(监督管理)
对提供虚假信息、材料,伪造、变造额度证明材料的,由服务中心取消其参加拍卖资格、收回已取得的额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撤销机动车登记。发生前款情形的,3年内不再受理其参加拍卖申请,相关信息纳入本市个人信用信息系统。

第二十七条(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2016年7月19日起施行,自发布之日起办理个人客车额度拍卖登记手续和在用客车额度直接流转的,执行本规定。
2014年6月24日市政府印发的《上海市非营业性客车额度拍卖管理规定》(沪府发〔2014〕42号)和2014年9月28日市政府办公厅转发的《上海市在用非营业性客车额度管理试行办法》(沪府办发〔2014〕5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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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上海市 2016-6-18 11:52 | 只看该作者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非营业性客车额度拍卖管理规定》(沪府发〔2016〕37号,以下简称《规定》),做好相关准备工作,需要对目前的业务办理系统和办事流程进行全面调整和测试,现将暂停办理非营业性客车额度(以下简称“客车额度”)相关业务的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暂停办理相关业务的具体内容
(一)暂停办理申请参加客车额度拍卖登记业务;
(二)暂停办理在用客车额度直接流转业务。

二、暂停办理相关业务的具体时间
自2016年6月19日起暂停办理上述业务,重新开放办理的时间将在市交通委官网(http://www.jt.sh.cn)公布。届时,请申请人根据《规定》相关要求及办事指南办理相关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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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上海市 2016-6-18 11:56 | 只看该作者
越严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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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上海市 2016-6-18 11:59 | 只看该作者
第四条(额度拍卖范围)
下列额度纳入拍卖范围:

(二)个人和单位委托的沪A、沪B号牌摩托车转换客车的在用额度(以下简称“摩转汽额度”);


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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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上海市 2016-6-18 12:05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黄a不能过户了,要进拍卖系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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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上海市 2016-6-18 12:08 | 只看该作者
雷焰 发表于 2016-6-18 19:59
第四条(额度拍卖范围)
下列额度纳入拍卖范围:

这算摩托车转汽车政策取消的意思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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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表于 海南省 2016-6-18 12:16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驾照要求取消了?全家老小一起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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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发表于 上海市 2016-6-18 12:19 | 只看该作者
taomii 发表于 2016-6-18 20:08
这算摩托车转汽车政策取消的意思吧?

看完了,黄A不能直接转汽车了,要统一进拍卖系统拍卖。拍卖不再限价,价高者得。好像重要的就这两点。以后黄A 就跟汽车牌照走了。估计这样一来就没人会玩魔转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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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发表于 上海市 2016-6-18 12:27 | 只看该作者
既然能变成这样,以后还可能变成另外的样子。

变动是永恒的。随便怎么变。该玩照样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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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发表于 天津市 2016-6-18 12:27 | 只看该作者
摩转汽额度严格来说就是小轿车额度了,和黄A不搭嘎的,此政策一出后,黄A将越来越吃香,其理由是以后土豪如果想要在自己名下拥有两块沪牌,其中一块只能是通过买黄A过户到本人后再进行摩转汽取得。此政策的目的是减少拍牌人数,提高中标率,让手里没有牌的人拍到牌,帮助真正需要牌照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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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发表于 上海市 2016-6-18 12:34 | 只看该作者
韩国小星GT250 发表于 2016-6-18 20:27
摩转汽额度严格来说就是小轿车额度了,和黄A不搭嘎的,此政策一出后,黄A将越来越吃香,其理由是以后土豪如 ...

和买房限购同类,外地人限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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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发表于 上海市 2016-6-18 12:37 | 只看该作者
taomii 发表于 2016-6-18 20:19
看完了,黄A不能直接转汽车了,要统一进拍卖系统拍卖。拍卖不再限价,价高者得。好像重要的就这两点。以 ...

个人理解:可以直接摩转汽。

但如果不想买轿车,而只是把摩转汽额度拍卖掉,可以委托拍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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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发表于 上海市 2016-6-18 12:43 | 只看该作者
第四条(额度拍卖范围)
下列额度纳入拍卖范围:
(一)新增客车额度;
(二)个人和单位委托的沪A、沪B号牌摩托车转换客车的在用额度(以下简称“摩转汽额度”);
(三)个人和单位委托的在用客车额度。

这里的摩托车没注明轻便摩托车,这里的沪A也没注明是什么颜色。是不是意味着某些摩友预言蓝A也能摩转汽变成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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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发表于 江苏省 2016-6-18 12:49 | 只看该作者

2014年版

上海市非营业性客车额度拍卖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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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全文[url=]编辑[/url]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本市机动车总量控制,规范非营业性客车额度管理,根据《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
本规定所称的非营业性客车额度(以下简称“客车额度”),是指通过拍卖方式取得,允许在本市中心城区通行的个人自用、单位公务等之需的非营业性客车上牌指标,包括个人客车额度和单位客车额度。
第三条(管理部门及职责)
市机动车额度管理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负责本市客车额度管理协调工作。其主要职责是: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结合城市综合交通发展规划、道路交通状况、环境承受能力等因素,提出每年本市新增客车额度总量;根据客车额度拍卖情况和管理需求,调整完善本市客车额度拍卖管理办法和额度管理相关措施。
联席会议下设额度管理办公室,设在市交通委,负责落实经市政府批准的相关事项和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客车额度管理日常工作;
(二)对涉及客车额度管理的重大问题提出对策建议,报联席会议审议决策;
(三)与市公安车管部门、市国税车购税征收部门合署办公,开展机动车额度证明审查和收缴工作;
(四)推进机动车额度管理信息化工作,为额度审查、相关部门信息共享和高效管理提供必要基础。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照规定职责,做好额度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额度拍卖范围)
下列额度纳入拍卖范围:
(一)新增客车额度;
(二)个人和单位委托的沪A、沪B号牌摩托车转换客车的在用额度(下称“摩转汽额度”);
(三)个人和单位委托的在用客车额度。
第五条(额度拍卖数量确定)
额度管理办公室根据本市客车额度每年新增总量及相关情况,确定每次拍卖的客车额度投放数量。
第六条(拍卖机构)
客车额度拍卖,必须委托有资质的拍卖机构进行。
受托拍卖机构组织拍卖客车额度,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具体的拍卖程序和方法,并在拍卖日7天前,发布拍卖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客车额度投放数量和拍卖时间、地点、方式及注意事项等。
第七条(竞买人资格)
个人客车额度竞买人,是指持有有效身份证明、本市居住证明(不含《临时居住证》)和机动车驾驶证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个人客车额度竞买人通过拍卖获得客车额度后3年内,不得再次登记参加拍卖。
单位客车额度竞买人,是指持有有效《组织机构代码证》,在本市注册登记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驻沪机构等单位,以及持有有效《上海市购买专项控制商品审批通知单》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本市机关、事业、社会团体等单位。
第八条(拍卖方式)
个人客车额度与单位客车额度分场、定期拍卖。个人客车额度拍卖采用无底价方式,单位客车额度拍卖采用有底价方式,底价为同月个人客车额度拍卖成交均价。拍卖通过网络、电话等进行。
第九条(拍卖监管)
市公安部门应当加强对拍卖系统的网络、电话运行状况的实时监控,维护正常的拍卖秩序。公证部门应当对拍卖工作进行监督。
额度管理办公室应当会同拍卖机构制订应急预案,并在出现突发情况时,按照程序启动应急预案。
第十条(竞买成交)
竞买人应当遵守额度拍卖公告内容,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竞买。严禁串通操纵价格、干扰拍卖系统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竞买人竞买成交并按照规定付清全部款项后,即可获得付款凭证和额度证明。逾期未付款的,视为放弃客车额度。
摩转汽额度及在用客车额度的拍卖价款,由受托拍卖机构向其委托者按照规定标准支付。
第十一条(额度证明)
客车额度证明根据每次投放数量等量印制,并委托拍卖机构向客车额度买受人发放。
客车额度证明由额度管理办公室负责监制和保存。
客车额度证明有效期为6个月。
严禁伪造、涂改、转让客车额度证明。
额度审查中收缴的额度证明等相关材料在销毁时,应当进行登记。
第十二条(额度审查)
市国税车购税征收部门在车主缴纳车购税后,应当将完税证明交由额度管理办公室,由其对车主应当提供的额度证明等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对审查无异议的,在完税证明上标注确认;对应当提供额度证明等相关材料而未交验的,保留完税证明。
对无需缴纳车购税的二手车或旧车,额度管理办公室也应当对车主的额度证明等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对审查无异议的,在相关证明上标注确认。
市公安车管部门应当根据完税证明或相关证明上额度管理办公室的有效审查内容,进行机动车登记。
市商务部门应当对二手车交易行为进行监管。
第十三条(限制条件)
额度证明使用人应当与购车发票上的车主名称一致。
个人客车额度限用于不超过9座的生活性小型客车。
个人和单位客车额度自启用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
第十四条(额度管理)
逐步推进新增客车额度和在用客车额度纳入统一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资金收支)
市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客车额度拍卖收入的收支管理。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管理职责和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对外发布拍卖收入和使用情况。
第十六条(告知义务)
车辆经销单位应当在经营场所明示本规定的有关内容,并在与购车人签订购销合同时,予以书面提示。

施行日期[url=]编辑[/url]
本规定自2014年7月25日起施行。但办理2014年7月个人客车额度拍卖登记手续的,执行本规定。
2013年12月24日市政府印发的《上海市非营业性客车额度拍卖管理规定》(沪府发〔2013〕92号)同时废止。[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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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发表于 上海市 2016-6-18 12:49 | 只看该作者
一、额度转换对象
本市居民持有的“沪A、沪B号牌二轮摩托车有效额度”
(不包括轻便摩托车和沪A·R号牌摩托车)。

三、额度转换方式分为本人自用和委托拍卖。

七、发放《额度证明》
★ 时间:第二周的星期一、二、三下午1:00~4:00
★ 地点:福州路108号
★ 手续费:选择自用的客户,在领取《额度证明》的同时,需交付50元手续费

八、委托拍卖流程
1、拍卖方式:与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新增的客车额度合并,按照统一的拍卖规
   则,一起同场投标拍卖
2、拍卖保留价:无底价
3、成交价的计算方式:该场投标拍卖会的平均成交价
4、委托拍卖人需交付成交价3%的佣金
5、成交价款支付方式:银行存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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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发表于 江苏省 2016-6-18 12:50 | 只看该作者
把2014年的和最新版对比一下就啥都清楚了。
第四条完全一模一样,一个字都没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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