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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不了就禁?专家称北京禁行电动车不合法也不合理
news.k618.cn2016年04月08日 22:23
未来网北京4月8日电(记者 杨佩颖)“交管局出台的这个做法,出发点是好的,但是既不合法也不合理,缺少法律依据,不能用违法行为治理违规行为。”著名法学家、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在接受未来网(公众号lovek618)记者采访时表示。
近日,北京市交管局发布通告称自4月11日起,长安街及其延长线等10条道路除自行车外,禁止“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通行。硬闯上路的将被处以20元罚款,拒绝接受处罚的一律扣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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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消息一出,引发公众热议,有网友指出,禁止“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通行涉及对公民财产实施“管制性征收”,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禁行电动自行车合法性遭质疑
交管部门有关负责人表示,出台举措主要依据道交法39条的规定,以及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有关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9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
姜明安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9条规定“禁行”的前提是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是一种根据交通流量调整的措施,北京市交管局禁止电动自行车通行这条规定并不符合这个前提,不能成为这个通告合法性的支持。
2015年新的《立法法》通过,明确规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权利”。姜明安认为,对电动自行车的限制应该由北京市人大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北京市交管局没有这个权限。
除了立法权限的形式要件之外,姜明安认为,根据《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纲要规定,行政决策的出台,必须经过五个步骤: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这才能保证重大决策在程序上的合法性。涉及这么多使用者的措施,不能是一个政府部门的通知就解决了。
交通事故多都是电动自行车的“错”?
北京市交管局发布的通告称,出台这一措施是为“进一步加强北京市非机动车交通秩序管理,净化交通环境,保障道路安全和畅通”。
北京交管局称,据统计,2015年北京市电动二轮车共发生交通事故31404起,死亡113人,伤21423人。其中,伤人数占全市交通事故伤人总数的36.7%。
今年以来,仅交管部门就接到“122”报警投诉6000余起,意见信函400余件,纷纷呼吁加强对电动二轮车依法管理。
记者查阅数据发现,2015年,全市共发生涉及电动二轮车的事故3.1万余起,死亡113人,伤2.1万余人,分别占全市总数的11.9%,12.3%和 36.7%。从这些数据可以看出,2015年涉及电动二轮车的事故仅占全市总数的一成多。而涉及电动二轮车的交通事故造成的死亡人数仅占全市总数的一成多。
既然占交通事故发生数一成的电动车都该禁,那么为了交通安全,造成交通事故多发的机动车是否更该禁行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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