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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北城小爱 于 2016-4-12 10:31 编辑
对没有了,轻便不再特殊。
道交法
第四章 第二节 第五十一条 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道交法实施条例
第二章 第一节 第十六条 四)摩托车4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4年的,每年检验1次;
第四章 第二节 第四十四条 摩托车应当在最右侧车道行驶。
第四章 第二节 第五十四条 三)摩托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长度不得超出车身0.2米。两轮摩托车载物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三轮摩托车载物宽度不得超过车身。
第四章 第二节 第五十五条 三)摩托车后座不得乘坐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轻便摩托车不得载人。
第四章 第二节 第六十一条 摩托车不得牵引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
第四章 第二节 第六十二条 六)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
第四章 第四节 第七十七条 五)乘坐两轮摩托车应当正向骑坐。
第四章 第五节 第七十八条 摩托车不得超过每小时80公里。
第四章 第五节 第八十三条 两轮摩托车在高速公路行驶时不得载人。
北京执行办法
第二章 第一节 第十一条 摩托车和道路专项作业车辆登记,应当符合本市的交通发展规划,在限定的区域内实行总量控制。
第四章 第一节 第三十四条 一)在同方向划有二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货运汽车、摩托车、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自行机械,在慢速车道行驶;大客车不得在快速车道行驶,但超越前方车辆时除外;
第四章 第一节 第三十四条 二)在设有主路、辅路的道路上,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自行机械和摩托车,只准在辅路行驶;
第四章 第二节 第三十九条 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正三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时最高时速为30公里。
附载作业人员的货运汽车、全挂拖斗车、运载危险化学品的货运汽车、二轮摩托车、侧三轮摩托车和铰接式客车、电车在城市道路上行驶时最高时速为50公里,在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路和公路上行驶时最高时速为60公里。
第四章 第三节 第五十七条 十)乘坐二轮摩托车时,只准在后座正向骑坐;
第四章 第三节 第五十七条 十一)不得搭乘电动自行车、人力货运三轮车、轻便摩托车;不得违反规定搭乘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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