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网海口4月26日消息(南海网记者 刘麦 实习生 王珉欣)2015年11月28日,海口市民王某奇驾驶摩托车在滨海大道行驶时,被交警拦下。因驶入了市内禁摩区,交警给予王某奇罚款100元记3分的处罚。本以为这样就可以骑车走人,却没料想车也被交警扣了。交警要求王某奇学习交通知识,通过考试后才能归还车辆。王某奇怎么也想不通交警为何扣车,还设置诸多条件不归还车辆,遂将海口市交警支队起诉至法院。
4月26日上午,海口市美兰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交通行政处罚纠纷案。该案引来众多媒体关注,庭下坐满了旁听的群众。原告王某奇却未出现在庭审现场。
对于原告的指控,被告海口市交警支队认为,交警的处理是依据《交通道路交通安全法》做出的。《交通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为了及时纠正原告王某奇驾驶摩托车违法入市的行为,防止其违法状态继续发生,执勤交警将摩托车从违法地拖移至违法处理大队。
海口市交警支队辩称,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并模范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要求原告王某学习交通知识并通过考试,是为了对王某奇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进行必要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
“交警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原告王某的诉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驳回,维持交警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被告海口市交警支队称。
原告王某奇的代理人则认为,依据《交通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其中“及时纠正”不等于交警可以实施拖移的行政强制措施。“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条之规定,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行行政强制。交警完全可以要求王某奇自己找车拖走摩托车,而不是要实施没有法律依据的拖移的行政强制措施。而本案中交警没有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没有依法制作笔录没有向公安机关负责人报告”。
原告代理人称,《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27条规定,违法状态消除后应当立即退还被扣留机动车。他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的, “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实施的主体是“各级人民政府”不是“公安机关交警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而该规定的教育,并不是强制性的教育,而是普及性的教育。其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是“宣传”而不是强制教育。另外,就设置学习交通法规并考试而言,被告也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双方针对法律适用等问题展开激烈争论。
庭审持续一个半小时,此案未当庭宣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