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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机车律师 于 2022-7-13 13:19 编辑
上午办公室很闲,没啥事情干,活动活动脑子来分析一下结论在先:U1S1,楼主次责不冤,理由如下:
首先,先确定法律适用问题。
从图上看,没有红绿灯的路,摩托车直行的道路是主干道,电动车停止的地点、行为从一般社会公众认知角度可得出妨碍主干道通行的结论。根据类推解释,从《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五条 堆放物致害,堆放物主人承担无过错侵权责任的法条,在通行道路上停止的行为可解释为“堆放物”,该行为人应当承担无过错的全部侵权责任,除非电动车主能证明自己存在减免责任事项。但民法典是一般法,在有特殊法《道交法》的情况下,还是要用特殊法来看事故责任认定。
其次,确定双方的法定义务及权利及违反情况
根据《道交法》第三十八条三款 车辆、行人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第四十四条二款 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第四十七条一款 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第五十九条二款 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本次事故中,摩托车主与电动车主,均负有在通过无交通标识的路口时确保安全畅通的注意义务,以保障社会秩序法益不受侵害。同时,摩托车主有让行人先行义务,法律虽然没有强制规定电动车过马路时一定要推行,但电动车主确实是因没有推行电动车导致无法取得行人身份,故摩托车主也无让行行人义务,但负有减速慢行义务。电动车主作为非机动车,负有停车不得妨碍通行的注意义务。
再次,事故的因果力分析
电动车停放在通行主要道路上,导致摩托车主采取紧急措施,且电动车主在事故发生时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避免事故发生。我按照保险法近因原则判断,引起摩托车紧急制动发生的主要条件(近因)是电动车停止在主干道的行为,导致事故发生的次要条件是摩托车主因减速慢行义务履行不完全导致制动不当,进而发生事故,二者结合形成多因一果的损害结果。
最后,责任承担
根据《道交法》第五十九条二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本法条使用“不得”的表述,在法理上为勿为表述,立法目的希望民众不要出现此行为。另,个人观点,从危险控制理论来讲,理性谨慎的成年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在车辆和行人通行的道路上停车会产生不确定的危险因素从而使参与交通的其他民众遭受到侵害,其主观上放任或故意使这种行为发生,在法律评价上也具有过错。电动车主仍坚持为之,在危险源消失前,其临时被赋予了“对危险源具有排他性控制能力的人、从危险源中获益、制止危险发生成本最低”的地位,其个人负有对所有通行人车安全保障义务及制止危险发生义务,其履行义务使无事故发生或采取必要措施制止危险发生,才能获得减免责任承担地位。
法谚“义务必须履行”,侵权结果为社会秩序法益及双方车主财产法益受损,而引起该侵权结果的行为是二者均违反法定义务而引起,负有过错,应当承担对应法律责任。
从公平角度出发,摩托车主违反的有未减速通过、未保障道路安全通畅义务。电动车主违反有未保障道路安全通畅义务、未尽到对危险现场控制的安全保障义务,同时也是引起事故发生的主要近因,比摩托车主违反法定义务的情形多。另,二者行为缺一不能形成事故,不能使社会秩序受害。从二者行为可能导致的损害后果来衡量,显然也是电动车主的社会危害性更高。
综上,双方均需承担责任的情况下,电动车主承担主要责任,摩托车主承担次要责任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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