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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善意取得的成立条件上,已经做出了明示。
1、标的物须为动产或者不动产(动产也在其列,受本条件限制)
5、转让的动产或不动产已经交付或者登记(交付指预期合同交付,登记只应当做物权登记的)
在用车辆属于后者,也就是应当登记物权的,因为在用车辆本身已经拥有前身物权。因此在取得新所有权时双方予以变更,如未即时变更产生的法律后果,新所有人因重大过失,可向前所有人追偿。
所以善意取得,一般只应用在拍卖、判决、子女代理过户等情况下。剩下使用均为名词使用,真正作为结论的几乎没有。
还有就是跑题了,善意取得,不能对抗涉嫌盗抢,脏物扣压不管你是否善意取得。善意取得只对抗所有权争端,作为脏物扣压,新车主依然是损失了,根本无权取回。国家还没有一条解释,说涉嫌盗抢,善意取得就可以摸过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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