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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条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七条
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加强科学研究,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技术、设备。
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一条
有关道路通行的其他具体规定,由国务院规定。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基本这都是相关的了,估计主要就是第四条跟三十九。根据当地情况交管部门有权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可以对道路情况采取限制、禁止等措施。四十一就甭提了,明显的耍流氓条文,最终还是xx说了算。第三个也有可能。找到没有禁止京b进入标志的路口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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