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医疗条例(草案修改二稿)》,《条例》对医疗机构登记、医疗执业管理、医疗秩序与纠纷处理及行业自律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进一步的规范。《条例》规定医务人员不得索取或者收受患者及其亲属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或者贵重礼品;因医疗执业行为违规收取第三方提供的各种形式的报酬;向患者及其近亲属推荐非处方药品、保健品、非医疗用品并以此违规收取第三方提供的各种形式的报酬等行为规范。提出对凡违反有关规定的人员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暂停执业6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证书。
此外,还并明确了医疗机构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执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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