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称,虽然庭审中有证人到庭作证,证明陈教练对参加此次骑行活动的人员进行了风险提示和告知,但微信内容显示陈教练及风火轮公司未能对此次骑行活动的危险性进行合理的预估,也未对骑行的线路进行考察和合理的选择,亦未对骑行过程中的安全保障进行合理的部署和安排,特别是对刘先生的驾驶资格未进行严格的审查,即安排刘先生驾驶摩托车进入高速公路行驶,未能考虑到刘先生持有的驾驶证尚在实习期,即安排有连续转弯的山路,而事发地点正是连续转弯且下坡的山路地段。据此,法院认定风火轮公司在此次骑行活动中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 法院同时认为,刘先生系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自己应尽到一定的安全注意义务,特别是在持有的驾驶证尚在实习期间,其应当对自己的驾驶技术有合理的认知。刘先生对死亡的结果亦应承担主要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风火轮公司赔偿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58.8万余元,丧葬费1.3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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