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备受关注的东莞“后车撞翻变道车”事件,日前已认定案结。东莞交警支队中堂大队向媒体证实,经过专案组调查,事故双方不存在追逐竞驾,没有故意撞车嫌疑,因此维持前车司机负全责的定性,同时还确认后车司机并未如其先前扬言的那样曾撞过6辆车。
警方的结论看似给后车司机及其支持者在这场争议中以更多的底气,但这并不意味着所谓的“撞他是维护路权”就是可取的。于法于理,这样的心态不仅危险,而且埋下隐患。
从一开始网民谴责变道车,再到质疑后车司机唐某某,及至当地警方成立专案组重新调查,这场争议的转折点,应该就是唐某某那番听起来义正词严的“一般是别人全责我才撞”“已撞过7辆车”的言论。
令人惊讶的是,一份就此事展开的网络调查显示,在14万人次的投票者中,有近63%的人选择了“撞他活该”,近34%的选择了两方都不支持,只有不到4%的人选择了礼让。
考虑到几乎每个守法司机都会遭遇相邻车辆压线、不按信号灯行驶等违法状况,一定程度上可以理解对前车违法导致事故抱以“咎由自取”“活该”的心理,然而这并不等同于“撞他”就一定免责,至少东莞交警重启调查这个举动本身就说明了这一点。笔者注意到,对唐某的“维护路权”论,支持者不少,在此有必要置喙一番。
路权即交通参与者的权利,是交通参与者根据交通法规的规定,一定空间和时间内在道路上进行道路交通活动的权利。路权可分为上路行驶权、通行权、先行权、占用权。路权原则在交通管理实践中得到广泛的应用,特别是在处理交通事故时,违章一方往往承担主要甚至全部责任。东莞交警部门对此次事故责任的认定,就是根据路权原则来处理的。从法理上,这一认定似乎没有多大问题。
网友支持比亚迪车主的理由是觉得他像罗兵汉一样,伸张了道路正义。
那么,当拥有路权的人正常行驶中,其他车辆试图强行变道,即强行攫取路权时,是否必须出让?路权作为一种权利,并不是绝对的,在可以避免或减轻事故发生时,让出路权是必要的。但现实情况是,现代城市中车多路少,道路资源紧张,较多情形下,开车时保持正常车距已经成为奢望,如果正常行驶者为避免眼前事故而采取紧急措施,会把自己或他人置于不利境地,产生更严重的事故,如后续车辆的连环车祸。在此情形下,是否让出路权的选择权,应该赋予路权的拥有者,由当事者基于当时面临的路面情形做出。至于后车恶意加速而导致事故,其责任完全可以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予以处理。
尊重路权,是交通参与者应有的责任。但违反路权,特别是轻度的违反路权,其对社会的危害并不是很大,更没有严重到应该被他人剥夺生命健康权的地步。比如,行人闯红灯,是违反了路权,但其危害性小,驾车者不能因为他(她)违反了路权,就有直接撞上去的权利。此时路权必须让度部分权利给生命权,驾车者应尽谨慎驾驶之责,采取适当措施,避免对他人人身的伤害。
养成文明驾驶习惯、促进“车轮上的文明”,应更倚重规则意识,而非界限模糊的所谓“道德”,因为这在瞬息万变的公路上可能导致非常严重的后果。对全社会而言,在养成文明驾驶习惯、促进“车轮上的文明”方面,应该更倚重规则意识,而非界限模糊的所谓“道德”,因为这在瞬息万变的公路上可能导致非常严重的后果。在这个意义上,道路安全,人人有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