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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问题太清晰了,没有任何讨论的价值。。什么路权这那的,都没用。打官司讲的是证据,和法律规定。。
道交法条例 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追尾一方,违反了道交法43条"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的规定,属于A类过错行为。而摩托车进入限行区域,不属于A类也不属于B类过错,依据责任认定办法,file:///一方当事人有A类行为,另一方当事人无A、B类且无其他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有关的过错行为的,有A类行为方为全部责任。
这就够了。。。不用分析,不用讲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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