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Originally posted by 可了 at 2016-1-27 14:35:
在2015年12月14日已经为大家介绍了刘轶锋被重庆高速公路执法者撞伤的情况,刘轶锋在医院度过了艰难的一段时间之后,已经回到北京休养,本次事件也在有条不紊的进行处理。如果你还不知道这件事的前因后 ...
这里摩托车驾驶者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38条规定,无论你在任何道路行驶,都要按照交通信号行驶,有禁止通行交通标志,就禁止通行。
首先 重庆制定的摩托车禁止在重庆高速公路行驶的【重庆公路管理条例】是根据上位分,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法律、法规,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具有法律效应。
央视里的法律专家拿出的法律依据是,此法也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颁布的,也是交管部门的执法依据。
但是专家只能说是【250】挂羊头卖狗肉的专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法律里25条,规定全国统一交通信号;38条,明确规定了;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这里没指什么道路,那么中国的任何道路都包括在内,高速公路也不列外】。39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
只要不是花钱买的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者考证前,一般都学习过【交通法】法律、法规的常识。最起码的也知道红灯停、绿灯行、交通禁行标志禁止通行。请问刘轶锋你在北京开车不看交通信号行驶吗?
其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里,没有规定某某城市,某条道路禁止机动车通行、限时通行和单行线,但是全国一线城市都有机动车禁行路,限时通行路、单行线、全天禁止大型货车通行路。如北京长安街、上海南京路、沈阳太原街、中街,就全天禁止各种大型货车通行,请问刘轶锋的律师怎么解释?难道这些城市的规定都违法吗?你刘轶锋的律师在北京开车只看路行驶,不看交通信号行驶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强调25条.38条作用,并给公安交管部门授权了39条,这些都是对机动车在任何道路行驶的制约,换句话说也是对67条的制约,也是对摩托车的制约。
再次;专家一致认为执法车恶意执法,专家说法代替不了法律认定,他不是事故判定的公安交管部门执法者,不具备法律效应。因为,此次事件有两个;一、需要认定摩托车上重庆高速公路行驶违不违法;二、1.谁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各负一半责任;2.谁负全责。最终是由重庆市公安局交管部门和法院来定性结论。
央视12频道【社会与法】栏目及主持人,只是客观报道哈雷上高速公路和执法车相撞事故的经过,在此未发表任何观点和评论。
刘轶锋的律师,希望大家继续支持和声援“大师兄”刘轶锋,你违法,付出了沉重的代价,还想让我们走你的路吗?
总之一句话; 作为机动车驾驶者,在任何道路驾驶机动车行驶,都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文明驾驶!图一交通信号灯、二、交通标志、三、交通标线!
[ Last edited by 沈阳雪花 on 2016-1-29 at 11:06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