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riginally posted by 加纳果 at 2012-3-20 16:26:
大陆的驾照,台湾不认的
我们也只是在垦丁的海边过个瘾,不然就是无证驾驶
大陸連國際駕照都不認台灣國際駕照可以
台灣去大陸駕駛還是要到車管所考筆試後取得正試駕照
大陸來台灣也要考照兩邊是一樣誰也不誰認
大陸來台灣有關駕照資料
資訊來源:台北市區監理所
外國駕照換領本國(台灣)駕照應備證件
1.下列任一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及影本:
(1)具中華民國國籍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我國國民,應檢附國民身分證或軍人身分證。
(2)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或臺灣地區無戶籍之國民,應檢附經許可停留或居留1年
以上之證明(件)。大陸地區人民並應檢附經許可已連續停留滿3個月以上之證明。
(3)香港或澳門居民應檢附1年以上之居留證明(件)或有效期間1年以上之入出
境證件。但自中華民國94年1月1日起,應檢附1年以上之居留證明(件)辦理之。
2.外國正式有效之駕照。(若無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者,須為互惠國駕照方可辦理)
3.護照(正本及影本)。
4.駕照為英文以外之外文者應附中文譯本,並經我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國內公
證人驗證。
5.本人最近6個月內拍攝之1吋光面素色背景脫帽五官清晰正面半身黑白或彩色照片2張,
並不得使用合成照片。
6.普通汽車或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登記書1份。
7.公立醫院或指定醫院體檢表。
處理時限
1小時
承辦單位
臺北市區監理所 駕照管理科
電話 02-27630155轉201-203
傳真 27668690
臺北市區監理所士林監理站駕照股
電話 02-27630155轉726、727
傳真 28314278
(上述為台北市,其他各縣市應該也可以辦理)
受理方式
櫃檯直接受理
申請方式
親自、委託申辦
備註
1.大陸地區所核發之駕駛證,應經大陸公證處認證證明及我國海基會驗證。
其他國家或地區所發駕照應經我駐外使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
授權機構驗證。
2.須於入境1年內申請換領。
3.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或臺灣地區無戶籍之國民換領我
國汽車駕駛執照,以其經許可停留或居留證明(件)之有效期限核發之,
4.若欲換領我國大型重型機車駕照者(汽缸排氣量逾250cc),請詳閱臺北市
區監理所網站「大型重型機車駕照換發」項目說明。5.原領有我國駕照因案吊、
註銷者,不得辦理。
6.規費200元。
7.違規積案請先予結清、外縣市有道安講習未上課者,請回原所站辦理。
8.臺北市區監理所地址:10561 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4段21號
臺北市區監理所士林監理站地址:11169 臺北市士林區承德路5段8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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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人士持大陸駕照如何換發中華民國駕照?
答:大陸人士持大陸駕照不能直接換發我國駕照,需持大陸有效正式駕照
﹝經大陸公証處認証及我國海基會蓋章驗證手續﹞、最近6個月內拍攝1吋
照片2張、護照、一年以上在臺居留證至臺北市區監理所士林監理站
電話02-27630155轉719(承德路五段八十號)報考,
經體檢、筆試 合格後才可換領駕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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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重型機車駕照換發
應備證件 :
91年7月1日前領有重型機車駕照,曾參加交通部公路總局或警察機關舉辦之
大型重型機車駕駛技術訓練課程及其測驗合格者,經報請交通部認可者,
可攜帶下列證件至本處〈八德路四段21號〉辦理:
國民身分證。
原重型機車駕照正本。
本人最近6個月內拍攝之光面素色背景脫帽五官清晰正面半身1吋同樣式照片2張 。
機車駕駛執照登記書〈請至本處或北區分處索取空白書表,或至本處網站下載〉
須貼相片並經公立醫院或衛生所或健保特約醫院體檢合格(有效期限一年內)。
交通部核准函。
已重新驗車換發新車牌之行照(正本及影本)。
以外國大型重型機車駕照換領者,請攜帶下列證件至八德路本處或承德路北區分
處辦理:(無中華民國民身分證者需依平等互惠原則(xls檔案)辦理 )
下列身分證明文件任一(正本):
(1)具中華民國國籍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我國國民,應檢附國民身分證或
軍人身分證。
(2)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或臺灣地區無戶籍之國民,應檢附經許可停留或
居留1年以上之證明(件)。
(3)香港或澳門居民應檢附1年以上之居留證明(件)或有效期間1年以上之
入出境證件。但自中華民國94年1月1日起,應檢附1年以上之居留證明
(件)辦理之。
正式有效外國駕照之正本及驗證書〈大陸地區所發駕駛證,應經大陸公證處
證明及我國海基會驗證。其他國家或地區所發駕照,應經我駐外使館、代表
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
駕駛執照非英文者,應附中文譯本,並經我駐外使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國
內公證人驗證。
護照正本及影本。
機車駕駛執照登記書〈請至本處或北區分處索取空白書表,或至本處網站下載〉
須貼相片並經公立醫院或衛生所或健保特約醫院體檢合格(有效期限一年內)。
本人最近6個月內拍攝之光面素色背景脫帽五官清晰正面半身1吋同樣式照片2張 。
入境我國一年內辦理。
如無上列條件,則須經立案之駕駛訓練機構訓練結業後,參加駕照考驗及格後核發,
詳情請參閱「駕照考驗」業務說明。
規費 :
新臺幣200元
注意事項 :
依據交通部97.11.20交路字第0970055172號函示規定:持有互惠國政府所發
有效之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換發我國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之處理原則:若其持有
之駕駛執照核發國對機器腳踏車未依排氣量或馬力數分級,則同意依前開規則規
定得以換領我國普通重型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如同時檢具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
32小時以上但未滿43小時之駕駛訓練證明者,得換領有限制駕駛汽缸總排氣量
未滿550立方公分之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但如同時檢具大型重型機器
腳踏車43小時以上之駕駛訓練證明者,得換領550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器
腳踏車駕駛執照。
非持我國國民身分證者則依平等互惠原則(xls檔案)辦理換照,請先查看可否辦理
換領。
以日本駕照換領本國駕照者,應有體格檢查及體能測驗合格之汽車駕駛執照登記書
, 日本駕照中文譯本發行機構為財團法人日本交流協會。
若有違規案件,請先至本處或裁決所繳清結案,才可辦理換發。
台灣至大陸考駕照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證管理辦法》第十五條、十六條規定如下:
第十五條 持有外國或香港、澳門、臺灣地區駕駛證或國際駕駛證並在境外連續居留六個月以上的中國公民,可以申請駕駛證。申請時應當履行下列手續:
(一)填寫《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
(二)交驗居民身份證或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
(三)交驗外國或香港、澳門、臺灣地區駕駛證或國際駕駛證;
(四)接受身體檢查。
第十六條 持有外國或香港、澳門、臺灣地區駕駛證或國際駕駛證的外國(地區)人,可以分別申請駕駛證或臨時駕駛證。申請時應當履行下列手續:
車輛管理所對符合規定的,經考試合格後,核發駕駛證。
(一)填寫《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
(二)交驗護照等入境身份證件;
(三)交驗居留證件(申請駕駛證居留期為一年以上,申請臨時駕駛證居留期為二個月以上一年以下);
(四)交驗外國或香港、澳門、臺灣地區駕駛證或國際駕駛證;
(五)接受身體檢查。
車輛管理所對符合規定的,經考試合格後,分別核發駕駛證或臨時駕駛證。
(一)持境外機動車駕駛證的人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應當填寫《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並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1、申請人的身份證明(臺胞證)
2、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有關身體條件的證明;
機動車駕駛人相片4張,要求為:申請人本人近期免冠、白色背景的彩色正面相片(校正視力者須戴眼鏡),規格為32mm×22mm(1寸相片),人頭部約占相片長度的三分之二。解析度為300dpi。機動車駕駛證的相片可採用粘貼或數碼列印方式。
持境外機動車駕駛證申請機動車駕駛證的,應當考試科目一。申請准駕車型為大型客車、牽引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機動車駕駛證的,還應當考試科目三。
(一)年齡條件:
1、申請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輕便摩托車准駕車型的,在18周歲以上,70周歲以下;
2、申請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普通三輪摩托車、普通二輪摩托車或者輪式自行機械車准駕車型的,在18周歲以上,60周歲以下;
3、申請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無軌電車或者有軌電車准駕車型的,在21周歲以上,50周歲以下;
4、申請牽引車准駕車型的,在24周歲以上,50周歲以下;
5、申請大型客車准駕車型的,在26周歲以上,50周歲以下。
駕駛證工本費每證10元,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考試費(科目一)每人每次50元,場地駕駛技能考試費(科目二)每人每次40元;道路駕駛技能考試費(科目三)每人每次60元
辦理時限:1個工作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8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405號)
《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公安部令第91號)
以上
[ Last edited by 捕手 on 2012-3-21 at 00: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