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据12月1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整理了关于摩托车的详规说明。供大家参考。
太长不看版:
1,以前禁摩的地方,还是禁摩。
2,有辅路的走辅路。
3,该靠右的还得靠右。
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四十一条 车辆、行人应当各行其道,机动车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同方向划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公共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轮式专用机械车、牵引机动车在最右侧机动车道行驶;
(二)在设有主路、辅路的道路上,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轮式专用机械车、牵引机动车在辅路上行驶;
第四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有利交通安全、畅通的原则,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以及行人采取均衡交通流量、分隔车辆通行时间、划定限制通行区域和核发机动车通行凭证、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疏导等交通管理措施。
采取前款规定的交通管理措施,应当通过设置交通标志、标线或者发布通知、决定、公告等方式明示。车辆驾驶人和行人应当遵守上述交通标志、标线指示和通知、决定、公告等规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加强对摩托车的管理。除执行任务的军用、警用、消防救援等特种摩托车外,不得驾驶摩托车在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通行区域内行驶。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驾驶机动车上道路通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四)在同方向划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公共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轮式专用机械车、牵引机动车未在最右侧机动车道行驶的;
(五)设有主路、辅路的道路上,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轮式专用机械车、牵引机动车未在辅路上行驶的;
(八)驾驶摩托车在市人民政府禁止通行区域内行驶的;
PS:别喷我。我就是一个搬运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