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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发表于 北京市 2013-4-23 16:08 | 只看该作者
热心人,不错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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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发表于 广东省 2013-4-24 06:43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搞起(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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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发表于 广东省 2013-4-24 06:43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搞起(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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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楼主| 发表于 北京市 2013-4-27 09:06 | 只看该作者
有事,请发帖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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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发表于 广东省 2013-4-30 22:45 | 只看该作者
这帖这车友得顶上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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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楼主| 发表于 北京市 2013-5-3 09:28 | 只看该作者
   车辆转让协议(供摩友出让、受让机动车时使用)
   
   出让人(甲方):
   身份证码:                                   
   共有人:
   身份证码:   
   受让人(乙方):
   身份证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六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第二条、第四条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在乙方持有效机动车驾驶证能依法驾驶该机动车且其无酒驾、醉驾、毒驾相关记录的情况下,就机动车出让和受让的产生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事宜进行协商,经双方平等、友好地协商后一致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共同遵守:
   一、机动车基本情况及交付方式。
   1、乙方经共有人同意,将其依法所有且无抵押、查封情况和无机械故障存在缺陷并投保有机动车强制保险或者商业保险以及没有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牌号为:      发动机号:       车架号:      )转让给甲方所有。
   2、甲方应将机动车和机动车的所有权证书、行驶证、购置费发票及强制保险或商业保险的合同当面交予乙方使用。
   二、机动车转让价格及支付款方式。
   1、机动车转让价格为人民币:          元整。
   2、乙方应在本协议签订时以现金支付的方式支付清受让车辆的全部款项予甲方。
   3、甲方收到乙方交来的上述款项后,应立即开具相应款项金额的收款收据予乙方留存。
   三、机动车变更登记前、后,双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应当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填写《机动车登记申请表》,持甲、乙双方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车辆的上述相关证件、材料,向机动车管辖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变更登记,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办理变更机动车及机动车强制保险或商业保险受益人为乙方名下的有关登记,办理上述变更登记手续产生的费用,由乙方全部承担。
   2、机动车变更登记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交通违法的,由乙方全部承担法律责任。
   3、机动车变更登记前,如甲方发生交通事故、交通违法等其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并交清因此产生的相关费用。另外,甲方存在本协议约定的机动车有抵押、查封和机械故障、存在缺陷等情况的,甲方依法要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并赔偿乙方的经济损失。
   4、机动车变更登记前,甲方无法控制机动车的使用情况,也没有从乙方或者他人使用该机动车过程中获得利益。因此,乙方只能自行使用该机动车,且不得转让该机动车予他人和准许他人使用该机动车。否则,乙方或者他人驾驶该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由乙方及该机动车驾驶员承担赔偿责任。另外,如该机动车被盗、抢的,乙方应及时报警并通知甲方。
   四、如甲、乙就机动车出让和受让过程中产生纠纷的,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未果的,一方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签订协议时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且协议的内容意思表示真实,双方均愿意履行各自的义务。
   七、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一份交机动车登记机构,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八、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生效。
   出让人(甲方):                                      
   共有人:
   受让人(乙方):
   签定地点:
   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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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发表于 北京市 2013-5-4 17:43 | 只看该作者
很感谢河池摩友,5月4号晚很耐心很详细的回答了我咨询的事故相关的法律问题。真的很感谢!

我想问一下,热心河池摩友能不能写一个发生事故后,应该什么样去做的流程。让摩友们懂得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包括在本地上下班和在外地摩旅时发生事故后的处理流程。还有能不能举一些例子说明什么样的情况下可以判定是对方要负全责、主要责任、次要责任或我方要负全责、主要责任、次要责任。

辛苦您了。期待您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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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楼主| 发表于 北京市 2013-5-5 15:46 | 只看该作者
摩友如何处理交通事故的温馨提示
应摩友“快乐就好”及其他摩友的请求,我利用双休日并根据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书写《摩友如何处理交通事故的温馨提示》一文。在书写过程中,广西浦北县的摩友“艾弗森开摩托”请求解答其法律疑问,由于专心工作,未能给予其及时解答,请谅解。本文虽耗时一晚上时间,但摩托车论坛乃藏龙卧虎之地。本人不才,本文旨在抛砖引玉,文章中难免有失误及不到之处,希望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等同仁和法律专业人士及广大摩友及时给予批评指正,我将不胜感激。如需转载本文的,请注明出处。
一、建议摩友在互联网中政府部门的网站中收索、复制《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机动车强制保险条例》、《机动车登记规定》、《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通则》、《民法通则意见》、《民事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工伤保险条例》、《老年人跌倒干预技术指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 [2005]民他字第25号》、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等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至电脑或者手机中备用,有时间熟读和研究,并经常与他人交流实践经验。如自身不慎发生交通事故,需要在不同阶段频繁使用,直至案件终结,从而维护自己及亲友的合法权益。
二、建议要依法、依规持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经年审合格和有机动车强制保险(要切记理赔人员的手机号,防止保险公司的报案电话繁琐的提示而误你的大事)及性能稳定的机动车在道路(含供外来车辆通行的公共场所)上安全行驶。但如遇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或者紧急避险时,在最大可能确保自身及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情况下减少损失时,而不可避免地发生超速、超载等其他违反道路交通法规行为的,事后应持照片、气象部门的天气预报等其他相关证据及时通知政府有关部门(含交警大队),请求对上述违章行为予以减轻或免除处罚。例如:当事人有测速的道路上正常行驶,后面有一辆车打双灯或者持续鸣号,告知当事人刹车失灵,或者当事人在上述道路遇山体滑坡、山洪暴发、地面下陷等突发意外情况的,当事人还要遵纪守法为避免超速罚款而弃自身及他人的生命不顾吗?
三、处理交通事故的流程。
1、发生交通事故后,如造成人员伤害的,当事人应第一时间以中速语气用普通话或者当地通俗语言将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路况、交通事故形态、伤者受伤部位等相关情况致电事故发生地的“120”,请求进行救助。继而将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路况、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保险凭证号、交通事故形态、伤者受伤部位、车辆碰撞部位等相关情况报予事故发生地的交警大队及自身投保的保险公司。在医务、救援人员及交通警察没有到来之前,切勿对重伤者进行盲目救助,以免造成人为的二次伤害,为事后的赔偿带来不必要的风险(有相关的案例证明,盲目进行救助伤者,造成其二次伤害的,人民法院判决其承担必要的赔偿责任)。但可对伤者进行安慰,劝告其耐心等待医务、救援人员的到来,自己切勿离开事故现场,以免造成伤者的反感。对于轻微伤的伤者,要得到伤者的同意后,及时送往医院治疗。如当场造成他人死亡的,当事人应依照上述程序进行并请求现场的有关人员照看死者遗体(不管有无过错,切勿引发公愤),并在有关人员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没有现场人员的,当事人等待上述部门工作人员的到来,切勿离开现场,避免涉嫌交通肇事罪而悔恨终生。事后即使有保险公司在理赔范围内足以赔偿死者家属的的,当事人亲自或者委托亲友赔礼道歉,并以自身的经济能力出入人道予以适当补偿,以取得死者家属的理解,为今后的赔偿打下良好的和谐调解基础。
2、如没有造成人员伤亡而存在车辆受损及毁坏公路设施以及他人的财产损失的,当事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且在第一时间对事故现场进行拍照留存并及时以中速语气用普通话或者当地通俗语言将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保险凭证号、交通事故形态、碰撞部位等相关情况报予事故发生地的交通警察大队及自身机动车投保的保险公司。报告时,详细说清。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即行撤离现场,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协商未果的及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必须保护好现场,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当事人应填写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保险凭证号、交通事故形态、碰撞部位、赔偿责任人等内容的协议书或者文字记录,共同签名后立即撤离现场,协商赔偿数额和赔偿方式。当事人均已办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可以根据事故情况的协议书向保险公司索赔,也可以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3、交通警察对现场勘查并询问双方当事人后,当事人要在询问笔录及现场图中签字盖手印。但当事人可拍照留存,防止交通警察徇私枉法。
4、在交通事故处理中,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暂扣交通肇事车辆、嫌疑车辆、车辆牌证和当事人的驾驶证,但应开具暂扣凭证予当事人,当事人应积极配合。暂扣交通肇事车辆、嫌疑车辆、车辆牌证和驾驶证的期限为20日;需延期的,交警部门要经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20日。因此,伤者在没有提供足够担保要求人民法院及诉前保全的情况下(十五日内要提起民事诉讼,否则,人民法院将予以解封),尽量要求肇事车辆提供财产担保或者垫付足够的赔偿费在交警大队,不要给肇事车辆离开交警大队的实际控制范围。否则,如其没有相关保险的,增加伤者的索赔风险。要请求交通警察查询对方当事人的车辆承保公司,以便以后的索赔(如经交警大队调解未果而提起民事诉讼时,人民法院要求原告提交被告的承保公司列为被告)。肇事车辆当事人应要求承保公司尽快垫付相关的赔偿费,减少自身的经济损失。如保险公司消极处理理赔事务的,当事人可将其消极作为报予保监会。另外,交通解除在事后展开调查必须依法进行,包括询(讯)问、痕迹提取检验、技术检测、损害评估和其他必要的鉴定。当事人对上述结果不符的,可请求上级部门重新鉴定。
5、伤者在县级以上人民医院治疗,并提供真实姓名。可自行先行垫付医疗费,也可要求交警大队通通知肇事车辆的保险公司垫付医疗费。但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范围内赔偿医疗费不超过一万元,财产损害赔偿赔偿不超过二千元。因此,伤者应要求肇事车辆驾驶员或者车辆所有人支付足够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其他相关费用至伤者出院或病愈。肇事司机或者车辆所有人、管理人要出于同情心到医院看望伤者,话好暖人心,以便为今后的调解打下基础。
6、责任认定。在调查阶段,交警大队必要时可召集当事人举行听证。在查明事故的基本事实和收集充足的证据后,严格按照规定时间依法作出责任认定。公布责任时,必须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席讲清事故的基本事实和认定责任的理由与依据,告知当事人申请重新认定的权利和法律时效。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作出后,应当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告知当事人申请复核的权利和法律时效。伤者系单位职工的,且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及自己不是主要责任的,要立即通知单位,以便单位认定公司及工伤保险待遇赔偿。事故时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复核申请。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认定申请书后,应当作出维持、变更或撤销的决定。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的决定书作出后,应当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分别送交申请人和原责任认定部门,原责任认定部门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后,应当向各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公布重新认定决定。
7、赔偿调解。当伤者确认治疗终结或确定损害结果(如进行体内固定手续的,还有后续治疗产生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等其他的相关费用)。收集与损害赔偿相关的证明、票据、各种资料后,联系交警大队和事故发生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请求调解(不收费),也可请求交通法庭(适当收费、具体有交通法庭收取)调解。调解时,应提交身份证(农民工进城务工的还要提供有证据证明,如:暂住证二年以上、房屋租赁合同、劳动合同、营业执照、上岗证、工作证、工资单等证明材料,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便可以参照当地城市标准获得赔偿)、户口本(用于伤残者的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未成年子女的被抚养人生活费)、医疗费发票、住院病例、出院病例、疾病证明书、误工费证明(工资表或者其他能证明收入的材料)、住、出院期间产生的相关交通费(以车票为凭)、护理人的身份证及收入证明、车辆维修费等相关证据原件。构成伤残的,在对方当事人同意下进行伤残鉴定(最好在事故发生地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如在广西范围发生交通事故的,也可到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心、科桂司法鉴定中心等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避免其不认可伤者的伤残鉴定而要求重新鉴定。责任方当事人要提交机动车所有权证、机动车行驶证、相关保险合同等其他与案件相关的证据。系法人的,还有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营业执照等材料。损害赔偿的调解期限为30日,公安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延长15日。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定残之日起;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结束之日起;对交通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在调解过程中,当事方更换调解参加人的,连续计算调解次数和时间;当事人或代理人因不可抗拒力或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调解的,调解时限中断;调解重大、复杂交通事故需要延长调解时限的,须经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延长。首次调解没有达成协议的,交警部门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各方当事人或代理人进行赔偿调解,调解次数最多为二次。调解成功后,制作《调解书》,并分别送交当事人。调解未成功的,必须填写《调解终结书》,送交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在法定时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四、当事人因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应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之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注:我代理的广西部分交通事故案件伤者造成伤残的,人民法院有的有按伤者第一次出院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有的则按法律规定执行,这取决于当地法官对法律的认识及司法环境。当然,在外省发生交通事故的,最好按法律规定执行)。财产损害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之内提起民事诉讼否则,对方当事人以超过诉讼时效来对抗。至于提起民事诉讼应当注意的问题,当事人没有能力处理的,建议当事人委托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等法律专业人士代理。在此,就不累述。当然,公民代理也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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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发表于 安徽省 2013-5-5 17:26 | 只看该作者
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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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发表于 北京市 2013-5-6 13:49 | 只看该作者
顶起!感谢河池摩友花一晚的时间写出来事故处理指南。很受用!(y)(y)(y)(y)(f)   唯有两字表达:感谢、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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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发表于 上海市 2013-5-7 13:15 | 只看该作者
热心人 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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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发表于 广东省 2013-5-14 04:02 | 只看该作者
好帖。一定要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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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发表于 天津市 2013-5-18 08:30 | 只看该作者
路过串个门
这个一定要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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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发表于 北京市 2013-5-24 14:53 | 只看该作者
好啊  啊  啊啊 啊啊 啊啊 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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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发表于 广东省 2013-5-26 10:55 | 只看该作者
顶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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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发表于 北京市 2013-5-27 06:47 | 只看该作者
支持!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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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发表于 北京市 2013-6-18 12:26 | 只看该作者
Originally posted by 天涯一孤客 at 2013-4-3 22:42:
下午下班回来就看到这帖了,和管理层耶研究了一下,研究不出个所以然来。
请楼主给广大摩友一个明确的答复,这个援助是属于无偿援助还是属于有偿援助?也好让大伙儿心里有个底。

赞同版主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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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楼主| 发表于 北京市 2013-6-19 02:41 | 只看该作者
在南丹县范围内的当事人,我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进行无偿性质的法律援助。在全区,我为当事人进行网络解答法律疑问属无偿性质。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的有关规定,当事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可向事故发生地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由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相关律师、法律工作者、政府法律援助志愿者承办。承办期间,不收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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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发表于 广东省 2013-6-22 14:47 | 只看该作者
路过顶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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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发表于 北京市 2013-6-23 12:21 | 只看该作者
先摩迷之忧(本消息来自手机摩托迷:http://wap.motorfans.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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