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袭警=犯罪,犯罪分子有孩子=有人质,保证人质安全是第一位,明显是有问题的。两个警察一个实施抓捕,一个保护幼儿,这是最基本的。问题大了去了,两个警察想当然的想学美帝警察,结果连个屁毛都没学会,傻逼了。
事件如果发生在美国,涉事的警察至少触犯两条重罪。第一、触犯加州刑法第273条,对妇女儿童构成伤害罪(Child endangerment),最高刑期6年;第二、触犯加州刑法第245条,使用致命武器攻击罪(battery with deadly weapon),首先,警察面对的是抱着孩子毫无攻击力的妇女,其次即使对方用言语刺激,涉事警察身边还有一个警察同伴,完全没有必要使用攻击性动作。警察经过特殊训练,其出手默认为是致命武器,这条刑法规定最高刑期4年;
因此,两者两者叠加,涉事警察面临最高10年刑期的惩罚。幸好孩子没有什么大碍,如果不幸造成孩子重伤或死亡,那么就涉嫌二级谋杀罪,最高刑期是终身监禁。此外,这种动作必然违反警局内部条例规定,还要接受其他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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