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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是很清楚的,我是停了、摩托车是机动车、抄报单也贴了。
我说如果非机动车车位不能停摩托车,是否意味着闸北物价局核准摩托车按照人力三轮车收费违法了。^_^
上海市闸北区物价局关于发布《关于规范本区非机动车停放收费行为的通知》的通知
闸价管(2006)002号
闸北区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非机动车停放收费行为,根据原上海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上海市定价目录>中区域性定价权限的通知》(沪计价督[2003]001号)和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沪发改价督(2005)00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收费的实际执行情况,现就非机动车停放管理和收费标准作如下规范:
一、关于收费主体
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非机动车停放收费单位。
二、关于收费范围
本区行政区域内非机动车停放点(含学校专用非机动车停放点)。占用人行道路的非机动车停放点必须符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管理和设置要求,设有清晰的停放指示标识。
三、关于收费标准
(一)非机动车临时停放:
1、自行车 0.50元/辆/次;
2、电动自行车(普通助力型、踏板)、
燃油燃气助动车、小三轮车 1.00元/辆/次;
3、人力三轮车、残疾车 2.00元/辆/次。
(二)非机动车长期停放:
1、自行车 7.00元/辆/月;
2、普通型电动自行车(助力型) 10.00元/辆/月;
3、踏板电动自行车(摩托化)、残疾车 15.00元/辆/月;
4、燃油燃气助动车、小三轮车 20.00元/辆/月;
5、人力三轮车 30.00元/辆/月。
非机动车停放点必须由专人管理,无专人管理的非机动车停放点不得收费。在可长期停放的非机动车停放点内连续20天停放非机动车的,按包月停放收费。
在非机动车停放点停放的摩托车按上述“人力三轮车”的标准收费。
四、相关说明
(一)上述收费标准为最高标准,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实行下浮,下浮幅度不限。对条件较好的停车点如需超过本通知所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单位必须报请本局另行审批。
(二)非机动车辆停放费收入扣除直接管理成本的结余部分,用作非机动车停放点的维修和更新。
(三)本区学校专用非机动车停放点的收费标准仍按闸价管(2003)21号《关于加强闸北区学校非机动车辆停放收费管理的通知》执行。
(四)各收费单位必须明码标价,在醒目位置公示收费标准,做到价目齐全、内容真实,便于停放人和物价部门监督。
(五)对违反本通知收费的,由闸北区物价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查处。
五、以上收费标准自二○○六年 五月 一 日起执行。之前本局关于非机动车停放收费标准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上海市闸北区物价局
二○○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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